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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达富与林元美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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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11:07: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9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达富。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元美。
委托代理人:陈科,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达富因与被申请人林元美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春晓

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

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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