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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与在后注册商标权人之冲突解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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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3 15:36: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12.23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
作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附 判决书:
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编辑提示:
本案来源于浦东新区法院2016年发布《2013—2016年涉上海自贸区审判工作白皮书》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一、基本案情

拍拍贷网(域名:ppdai.com)于2007年4月6日注册,系国内首家P2P(个人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原由拍拍贷公司的关联公司运营,2011年1月18日拍拍贷公司成立后,由拍拍贷公司运营。拍拍贷网自上线以来就引起媒体的广泛关注,媒体报道中通常将“拍拍贷”或“拍拍贷网”指称网站www.ppdai.com。其中,2008年7月18日《浙中新报》刊载的《向网络借钱 解燃眉之急》一文的配图表明,当时拍拍贷网所使用的标识即为“ ”。2009年2月5日,伍伍壹公司的关联公司注册了“”商标,2012年8月14日伍伍壹公司成立,后伍伍壹公司的关联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将商标权转让给了伍伍壹公司。伍伍壹公司认为拍拍贷公司未经许可,在金融服务上使用了与伍伍壹公司 “”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起诉法院判令拍拍贷公司停止在其网站及公司名称中使用“拍拍贷、PPDAI”字样。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拍拍贷”既是拍拍贷公司运营的网站名称,也是拍拍贷公司的企业字号,在伍伍壹公司 “ ”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诸多报纸、杂志对拍拍贷公司的关联企业经营的拍拍贷网站的业务模式进行了大量的报道,拍拍贷网使用的标识即为“ ”。 “拍拍贷”、“ppdai”系臆造词,中文和字母的字面意义与拍拍贷网的业务模式相契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此后,随着拍拍贷网经营规模的扩张,上述标识的知名度得以持续提升。拍拍贷公司成立后,拍拍贷网改由拍拍贷公司运营,拍拍贷公司和其关联公司又签署了吸收合并的协议。拍拍贷公司的关联公司因在先使用“拍拍贷”、“”等标识所享有的权益,可由拍拍贷公司承继,伍伍壹公司无权禁止拍拍贷公司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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