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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鑫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繁兴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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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14:0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鑫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刘乐洲,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繁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信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鑫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鑫盛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繁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繁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10029877.8)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繁兴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初步证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在广东省深圳市,且原审法院享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鑫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鑫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鑫盛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是:(一)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向吴昊销售设备一台,销售地应为上诉人所在地。上诉人在广东省深圳市未设立任何分支机构等进行设备销售,即广东省深圳市只是货物的收取地而非销售地,且吴昊所购买的设备是为取证所需,目的不在于使用,故广东省深圳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此外,若以指定的产品收取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并确定管辖权,那么原告可以中国大陆内任一具有专利管辖的法院作为诉讼法院,致使管辖制度形同虚设。(二)本案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为上诉人所在地,即山东省淄博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依法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非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被上诉人繁兴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繁兴公司以鑫盛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其受让取得的涉案专利权的智能燃气炒菜机器人系列产品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繁兴公司起诉时提交了由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进行证据保全的(2014)深证字第124131号、第124132号、第124133号公证书,以证明繁兴公司工作人员向鑫盛公司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并对在广东省深圳市收取货物的行为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繁兴公司起诉时提交的公证书证明广东省深圳市是涉嫌侵权产品的收货地,且繁兴公司的住所地亦在广东省深圳市,因此,广东省深圳市是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履职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繁兴公司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对于鑫盛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鑫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

审 判 员  刘清松

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耿丽丽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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