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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岩棉有限公司与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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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7 14:09: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岩棉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孙廷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麦。
法定代表人:吉尔斯·玛利亚,财务总监;西奥·科艺,行政董事。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岩棉有限公司(下称岩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克尔国际有限公司(下称洛克尔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知初字第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犯商标权案件管辖法院的连接点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等。本案中,洛克尔公司提供了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有关证据保全的公证书。该公证书证明洛克尔公司通过ping命令获取岩棉公司网站的IP地址,进而通过该IP地址获取岩棉公司网络服务器的地理位置位于广东省江门市电信。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设备所在地应视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故广东省江门市系岩棉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地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在洛克尔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下,原审法院应当依法行使管辖权并予以受理。综上所述,岩棉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事实理由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岩棉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岩棉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岩棉公司不存在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岩棉公司成立于1987年6月3日,英文翻译为“DalianRockwoolCo,Ltd”,并且“ROCKWOOL”作为岩棉的英文翻译已经被写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因此,“ROCKWOOL”是岩棉产品的通用名称。岩棉公司网站上使用“ROCKWOOL”,是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进行合理使用。洛克尔公司仅以岩棉公司在网站上使用“ROCKWOOL”为由起诉到法院,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岩棉公司在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了“ROCKWOOL”商标,而岩棉公司在其岩棉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为“金岩”牌,故不存在在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上使用“ROCKWOOL”的行为。(二)岩棉公司的服务器所在地虽在广东省江门市,但岩棉公司仅是在网站上使用“ROCKWOOL”,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故不能以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被上诉人洛克尔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洛克尔公司以岩棉公司在该公司官方网站上故意使用“ROCKWOOL”商标推销其岩棉产品、在对“ROCKWOOL”不享有任何权益的情况下注册使用域名“chinarockwool.com”等,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造成洛克尔公司的商标、商号声誉受损,因商业市场被岩棉公司侵权产品挤占而遭到巨大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洛克尔公司起诉时提交了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XXXX、2XXXX、2XXXX号公证书,以证明岩棉公司官方网站的网络服务器的地理位置在广东省江门市。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岩棉公司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设备所在地在广东省江门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洛克尔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至于岩棉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洛克尔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岩棉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洛克尔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本案在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阶段不予审查。因此,岩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岩棉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静红

代理审判员  符 容

代理审判员  吴 利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耿丽丽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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