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226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美国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四问知识产权法专家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3-17 09:22: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美国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避风港原则适用本次事件吗?
  ——中国的问题在哪里?
  ——苹果事件将带来哪些启示?

  专家:刘银良(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国际公约)
  采访人:郑娜 任博雅

  记者:近几年,谷歌、苹果在中国都引起过版权纠纷。我们想知道,在美国是如何保护网络上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的?

  答:美国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纠纷的处理,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一直处于积极的探索之中。它一方面积极维护权利人――多是大唱片公司或电影公司的利益,但另一方面也注意适当维护公共利益。例如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其中提出的“避风港原则”成为世界多国普遍采用的一个侵权责任认定规则,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借鉴了相关内容。

  现今美国又有了新举动,但也激起人们的强烈反应。2011年底旨在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OPA)、《保护知识产权法案》(PIPA)被递交国会审议,它们试图进一步加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因此也遭到了维基百科、谷歌、Facebook等网络巨头以及普通民众的强烈抗议,法案现被暂时搁置。可以看出,版权公司试图加强网络版权保护的做法一直没有改变。

  记者:据说苹果公司有可能利用“避风港原则”来逃避此次责任,此前,也有一些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来避难。避风港原则适用本次事件吗?

  答:“避风港原则”的免责有一定的条件限制,ISP(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突破下述任一行为:明知或应知涉案作品侵权;没有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对涉案作品进行了编辑、整理及其他形式的改变;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中直接获益。苹果与其应用商店的作品上传者会进行利益分成,应当说难以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

  在网络环境著作权侵权泛滥的情况下,“避风港原则”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的确值得探讨。当前情况下,至少应当首先统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明确“应知”、“明知”的内涵;确立比较完善的ISP归责原则;谨慎设定ISP的免责事由;并且设定ISP的信息披露义务等。

  记者:中国的互联网侵权事件也屡见不鲜,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互联网侵权事件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吗?目前在其他国家,有哪些保护措施是可以借鉴的?

  答:中国的互联网侵权严重,最主要的问题是互联网经营商版权意识淡薄,版权市场法治权威不足,ISP出于利益衡量爱打“擦边球”。解决这些问题还是要从完善立法方面着手,明确ISP的版权侵权责任界定,净化网络版权环境。同时也应通过宣传等手段提高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但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互联网侵权也是数字、网络时代的一个普遍现象,在各国皆如此,只是程度或有不同而已。这个问题在全球都很普遍。网络版权保护措施最核心的部分还是在侵权责任认定上,我国已经借鉴了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部分内容,但是仍然不够完善。在网络版权保护加强的趋势下,著作权法更加需要进一步修改。

  记者:此次集体起诉有可能给中国作家、出版界、互联网带来哪些启示?

  答:本次起诉及以往类似诉讼都是创设规则和模式的实践。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成功的案例仍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如今我国互联网版权诉讼增多,说明中国著作权人的权利意识正在提高,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必须探索如何开创一套不侵权的共赢的经营模式,这才是长远之计。另外,这样的案例对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完善也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联络电话:023-86804343

渝公网安备110000000019号 | 经营许可证(渝)字第659号

Copyright 2010-2013 dcfalv.com © 重庆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著作权声明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