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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珠宝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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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9 10:11: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88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成。
委托代理人李某燕,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孟海,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某斌,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蒋牡萍,广东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天姣

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

人民陪审员  赵 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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