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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连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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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1 10:08: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黄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辉,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玉霞,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连华,女,1969年5月3日出生,章丘市龙山振华家电部业主,经营地址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连华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垣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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