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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莱芜市营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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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3 10:03: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莱中知初字第1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莱芜市营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高新区顺河大街程故事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程登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振明,**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营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刘念波

人民陪审员  亓延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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