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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春》涉著作权许可纠纷 被告毁证被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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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0 22:59: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6日上午,大兴法院通报,该院审理的一起涉电影《致青春》原着作者辛夷坞的着作权许可合同纠纷,因与被告关联的某物流公司副经理强行损毁证据,法院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这也是今年1月1日新民诉法施行后,法院首次对妨害民事诉讼案外人处以高额罚款。

  据悉,大兴法院目前正在审理辛夷坞诉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着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原告辛夷坞的申请,法官到阅读纪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某物流公司仓库调取被告阅读纪公司涉案图书的出库单。调取过程中,该物流公司副经理侯某为毁灭对阅读纪公司不利的证据,以查看法院调取证据为由,将法院已经调取并放入案卷中的打印件出货单索回后,当场撕毁并扔进垃圾筒中,随后离开。

  据调查,物流公司与阅读纪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10天后,当法官再次到仓库找侯某做进一步调查时,该公司员工称侯某已辞职。大兴法院认为,物流公司员工侯某当场撕毁法院已调取的证据,严重妨碍了法院调查取证。因侯某的行为可定性为职务行为且已辞职,故大兴法院依照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决定对该物流公司罚款10万元。

  15日下午,物流公司已将10万元支票交至大兴法院。据了解,本次罚款决定是北京法院依据新民诉法规定,首次对民事诉讼案外人处以高额罚款。

  旧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单位的罚款金额规定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今年开始将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提高到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案件背景

  赵薇导演的电影《致青春》在4月底上映后票房一路走红,电影票房口碑的双丰收也使原着作者辛夷坞再次被社会广泛关注。

  2011年3月, 原告蒋某(笔名辛夷坞)与本案被告北京阅读纪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双方此前就《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原来你还在这里》等作品签订的一系列着作权许可使用的若干合同及相关授权委托书自2011年6月30日终止,自终止之日起,阅读纪公司不得再继续加印上述作品。

  另外,合同还约定,如阅读纪公司违反本补充协议,则向辛夷坞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后辛夷坞认为,阅读纪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约定,在合同约定终止日后,继续印刷、装订上述作品,给乙方造成巨大损失。故辛夷坞将阅读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阅读纪公司立即销毁违约加印图书,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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