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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丕海与济南龙城有机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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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1 10:04: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913号

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代理人李倩,山东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龙城有机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彦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济南龙城有机硅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丕海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
审 判 长  李宏军

代理审判员  庄辛晓

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垣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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