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050号
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双叶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13006606-7
法定代表人:王会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常福新城15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叶怀斌,董事长。
被告:张国利,身份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诉武汉超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张国利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中,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于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进
审 判 员 严荣源
代理审判员 陈 聪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玉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