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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榕民初字第820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王金鹏,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凤尾分公司,住所地连江县凤城镇凤尾村文山北路。
负责人郑文佺。
委托代理人肖雄,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816中路与玉荷路交叉口安盛大楼。
法定代表人郑文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雄,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凤尾分公司、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凤尾分公司、连江县兴福兴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6.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邱灿明
审 判 员 池开通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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