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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策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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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3 13:40: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对于实现企业生产经营战略,盘活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企业在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资本运营方面,仍存在较多的问题。为此需要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研究与实施。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策略和方式主要有知识产权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知识产权信托等形式。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信托


  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是知识产权的资本化运作,包括知识产权融资质押、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知识产权信托等形式,涉及将知识产权作为投资工具和融资工具两方面内容。本文拟从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重要性入手,在分析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现状的基础之上,对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策略进行初步探讨。[1]
  一、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重要意义
  企业知识产权运营反映了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资产与实现企业价值的内在关联性。国外有学者提出了“潜藏价值”概念,论证了企业可以从知识产权资产中获取价值以及知识产权资产与企业增值的关系。不过,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实现却离不开有效的运营。“现代企业运营已由原先的生产过程的计划、组织与控制,外延到与产品生产和服务创造密切相关的管理范畴,囊括从运营战略制定、运营系统设计、运营系统运行等多个层次,企业运营对象也由传统的劳动力、原材料等物质要素向知识、服务等非物质要素转变,使得知识及知识产权资源经营的重要性日益增强”。[2]

  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是发挥知识产权资产价值,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变现的重要形式。就政府而言,需要从政策层面鼓励和引导企业知识产权的资本运营活动,如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加大对专利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资金保障,对创新型企业加大股份制改造的步伐,充分显示知识产权的价值,培育和完善知识产权资本市场。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或在境内外上市给予支持。政府在知识产权资本运营中,尤其需要加强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机制与模式的创新,建立金融机制支持知识产权金融的服务机制,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资本市场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发展,促进知识产权与资本的融合以及知识产权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以合作、联营、独资、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身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资本运营,以形成多元化的知识产权资本运营体制和机制,使知识产权的产品化、商品化与资本化、产业化紧密地结合起来。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即指出:要“强化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财税金融政策,加大政府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和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培育和发展创业风险投资”。这一规定为我国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实际上,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颁布了不少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政策性规定,而这些规定最终还需要在企业层面予以落实。

  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方的客体即是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关于企业知识产权资本,国外学者有较深的研究,如雷夫·艾德维纳斯和米谢尔·马龙认为知识产权是与企业的组织结构、制度规范、企业文化、信息技术支持系统、公司形象等具有相似特点的资本,属于结构资本的范畴。安妮·布鲁金明确将知识产权资本纳入知识资本的范畴,并主张知识产权资本是企业人力资本的创新活动转化为知识资产后,为了防止被模仿而获得法律保护的知识资产,如技能、商业秘密、版权、专利和各种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资本与人力资本、商业资本及结构资本协同作用就是从组织知识资本的角度对知识进行管理。[3]这些观点揭示了企业知识产权资本的基本内涵,有助于领会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重要意义。
  二、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现状
  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是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的重要内容之一。如前所述,它对于盘活企业无形资产、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具有内在的体系,涉及下面将专门探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投资、知识产权信托等内容。这些运营形式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同时其运营策略也有一定的互动关系。就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而言,它是企业通过质押形式获取资金的法律形式,被质押的知识产权仍然属于进行质押的企业,可以依法利用。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则是以证券化形式获取资金的手段,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同样可以一定的方式被利用。知识产权作为与有形资产并行的资产被投资入股后,接受投资的企业则可以将其进行融资质押,也可以一定形式进行证券化运作。至于企业知识产权信托这种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新形式,也可以在信托基础上,为充分实现企业知识产权价值,再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或证券化形式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变现。可见,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策略的实施并不是孤立的,它可以在一定的情况下协同运作,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

  不过,总体上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情况不够理想,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市场需要大力挖掘。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企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不够,“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而没有进入资本化运作”。[4]甚至不少企业对获取知识产权的意义本身存在模糊认识。例如,据前几年有关部门对我国的一些企业所做的“关于是否需要专利”的抽样调查,结果认为不需要国内专利的占63.2%,不需要国外专利的占71.1%。[5]这一调查说明,企业对专利在其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认识。对知识产权价值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经营意识的缺失,势必会影响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动力和效果。二是国内进行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环境还不够完善,这不仅体现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而且体现在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投资或信托方面。环境的优化不仅体现于法律制度层面,而且体现于知识产权资本市场发育和人们的知识产权资产和价值意识方面。在我国,总体上人们对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和无形财产的价值重视不够,“重有形、轻无形”的观念还较严重。这一社会观念必然影响到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的实施。例如,上海曾经有一个拥有驰名商标的著名企业,以其评估价值达数亿元的品牌申请银行质押贷款,却没有贷款到一分钱,就比较典型。为此,需要采取对策加以克服。
  三、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模式与对策
  (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为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规范和引导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行为,我国有关部门近些年来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性规范。例如,2010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做了完善。国家版权局则发布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而且2010年第二次修改的《著作权法》专门新增第26条,明确了著作权质押制度。商标权质押方面则有《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等规范。2009年5月,科技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产品,积极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全国专利事业发展战略(2011-2020)》则指出,要“进一步加强专利质押贷款工作,推动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专利产业化的股权、债券交易市场的形成,推动建立质押贷款、风险投资、上市、证券化等多层次的专利技术融资体系”。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政策环境和外部支持条件。因此,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协同建设,完善政策规范,创新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主要对策如下:

  第一,加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防范各类风险。具体地说,需要重视以下措施的运用:(1)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导向和调节作用,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范机制。(2)银行在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时,对授信评级严格掌握,并在总结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授信等级。(3)强化与担保公司和无形资产评估公司的合作,对贷款数额予以把关。(4)加强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企业的贷前审查和贷款后的跟踪管理,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就贷款前的调查而言,除了考察和审查企业资信、资产、经营状况以外,重点应就拟出质的知识产权的状况和风险防范问题进行了解和评估,如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法律风险、侵权风险、知识产权处置风险和该知识产权对企业获利的可能性等因素。在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后,还需要进行后续跟踪,加强监管。贷款后的调查和评估主要应关注信贷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和效果、被出质的知识产权的动态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变化等情况。(5)加强对质押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增强知识产权的稳定性,降低知识产权风险。(6)在风险控制方面,注重社会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整合,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等可以建立合作关系,促成企业、政府相关部门、银行和各类投资基金等多方主体的参与,建构风险分担体系和机制。

  第二,加强政府与银行的沟通,制定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2009年8月,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了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提出建立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培育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市场体系、形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多方分担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机制、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等多项措施。如该指导意见规定了以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向企业出借资金,企业按期向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偿还本息;企业将知识产权出质给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第三人,融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等第三人作为知识产权质权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向企业出借资金,企业按期向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偿还本息;由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协商确定法律允许的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这类指导意见对于其他省市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三,积极探索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形式。例如,在“上海浦东模式”中,以试点促推广,实现面上突破。在试点中,有孚公司授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质押给科诚小额贷款公司,在经科诚公司对该软件著作权价值评估出500万元价值后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证书。有孚公司获得了期限为1年的400万元贷款。同时,有孚公司企业法人代表的股权被质押给科诚公司作为联保,并约定当有孚公司不能按期返还贷款时,由杨浦科技创业中心下属的科艾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协议约定的价格参股有孚公司,也就是将债权转化为股权进行追偿。这种模式的重要特点是,通过科艾投资管理公司的加入,实现了债权和股权的联保,确立了将知识产权质押转化为债权与股权联保的方式,与美国硅谷银行的做法有相似之处。[6]

  在符合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政策的框架下,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创新融资信贷政策,对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例如,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可以加大对中小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质押贷款力度,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比例和数额。银行设立的中小企业信贷部门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性研究,总结经验,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一些地方已在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例如,2006年10月31日,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在半年运作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共同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融产品 “展业通”,该产品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推动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开展。除了金融机构出台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和制度以外,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相关配套政策也很重要。例如,北京市有关政府部门设立了专项风险资金用于扶持中介机构化解银行贷款风险,支持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贷款。[7]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确定的首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城市,上海市在2011年4月12日出台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应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财产抵押、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担保制度,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提供资金支持。
  (二)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机构以可预期的实行一定现金流量的知识产权为基础,经过对该基础性资产进行风险、收益与信用等方面评估,将基础资产转移给特定的机构,并由该机构发行基于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可以用于流通的权利凭证,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在金融理论中一般认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是指“以知识产权及其衍生的特许使用权为支持,面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金融交易,并在证券化过程中充分运用结构金融原理对知识产权的收益和风险进行结构性重构,构造资产池,进行必要的信用增级,提高证券信用级别”。[8]也有观点将其描述为:“将知识产产生的债权利益证券化。发起机构(通常为创新型企业)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或其衍生债权(如授权的权利金),移转到特设载体机构(SPV),再由此特设载体以该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信用评价等,以及信用增强后发行在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金融资本与知识资本的有效结合,是一种以金融技术为基础、以知识产权的信用为担保、以证券化为载体的融资方式”。[9]

  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形式实施知识产权的资本运营。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样,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筹措资金,解决技术创新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加快企业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金融手段。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杠杆融资作用的重要机制,因为它可以在不丧失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前提下较快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同时,它还是企业分散技术创新风险,降低技术创新成本的重要机制,因为知识产权证券化使作为知识产权人的企业应承担的风险让位于购买证券的投资者,而其知识产权未来的许可使用费得以提前实现。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更现实的意义,这尤其体现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可能拥有具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但往往缺乏资金,知识产权证券化则可以解决这类企业的燃眉之急,为其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提供资金保障。

  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亟需在理论上深入加以研究,认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国家政策和制度上逐步加以完善。根据现有研究成果和国外经验,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可以在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制度确认和完善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度保障。为此,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内,应通过修改和完善立法使专利等知识产权在证券化资产中占有一席之地,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法律依据和基本规范。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还应对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条件进行界定,明确知识产权证券化实施的程序,并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协调。在知识产权登记方面,知识产权的授权登记、质押登记和信托登记等形式具有多头管理的特点,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也需要确定相应的登记机构,本着便利、快捷、高效的原则加以建构。同时,对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权利利用的收益、风险负担、成本支出、争议解决等问题可以通过规范知识产权证券化合同制度加以完善。

  第二,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支持,采用稳步推进的方式加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建设与市场拓展。可以采取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和商业化信用增级的方式加以解决,在知识产权证券化推行的初期阶段,实行政府主导模式,将重点放在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同时,政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政策体系,明确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主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示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工作稳步进行。

  第三,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除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外,还涉及国家财政、税收等制度问题,在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问题时应对相应的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例如,对特设载体机构是否需要征收所得税,就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美国1997年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明确了税收中性原则,规定计税依据中包括资产证券化带来的任何收益与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一原则,完善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以税收优惠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开展。

  第四,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介机构服务体系。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样,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介服务体系也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建立权威的中介服务机构,如特设载体机构的设立就需要进行专门规定。为此,需要通过立法与政策引导这方面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促进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三)企业知识产权投资

  企业知识产权投资或入股,在理论上属于知识产权资本化范畴。它是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资本投入,与其他有形和无形资本结合,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建立新的经济实体的经济行为运作方式。知识产权投资是将知识产权转化为产业资本的经营形式。

  位于美国硅谷的西尔拉风险投资公司投资4亿美元用于与信息技术和医疗保健相关的小公司。该公司总裁彼得·C.温德尔指出,“在我们考虑对公司进行投资时,专利对我们的决定是很重要的”。他们还发现,在美国各种全新的商业公司中,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成了风险投资的一个理性制约因素。[10]

  企业知识产权投资和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成果如技术成果商品化等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知识产权实施是企业直接利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行使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权利的范畴,知识产权投资则是将知识产权这一法律上的专有权利转化为公司股权和股份,以股权收益取代实施知识产权的经济收益。技术成果商品化则是技术成果所有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以市场为媒介,将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当然,在理论研究中,也有观点将知识产权资本化的概念与商品化的概念相结合,甚至认为这是通常对知识产权资本化的一种更广义的理解。以专利技术资本化为例,该观点认为,专利技术资本化是 “专利权人将其知识产权量化为资本进行投资或转让等活动,和其他生产要素一起直接参与到生产、投资和分配等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中,是将专利权物化为实物财产的重要方式 ”。[11]

  企业知识产权出资与前述企业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既有联系,又有重要区别。在公司法意义上,企业知识产权出资与其他有形资产出资一样,是对公司的一种投资行为。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后,换取的是对公司财产的股权,企业以该股权从公司股份中分红。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可以该知识产权作价变卖冲抵公司债务。也就是说,在知识产权投资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人成为投资人,而不是像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一样成为许可人或转让人。

  关于企业知识产权投资,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将知识产权引入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也即风险投资,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其定义为“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其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转让股权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美国全美创业投资协会则将其定义为“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力的企业中的一种特殊权益资本”。[12]创业投资与传统投资方式不同,它侧重于对创新企业的培植,而不是传统的资本市场运作,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经营贷款等。利用知识产权引入创业投资,是基于创新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型企业往往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知识产权,但面临资金不足的困境。这些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和产品创新,具有投资大、风险高,但收益也高的特点,如果能将其拥有的具有一定优势的知识产权引入到创业投资,吸引风险资本金投入,这些企业将获得发展的机遇。我国目前的创业板市场可谓如火如荼,知识产权问题却成为一个短板,是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四)企业知识产权信托

  企业知识产权信托属于信托的范畴,是企业将知识产权以信托的形式进行管理和运营的模式。具体而言,是指知识产权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和了解,将其知识产权托付给受托人,由其以自己的名义并遵守委托人的意愿为特定目的或者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的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或者处分行为。在知识产权信托中,信托机构取得了法律上的知识产权,但其所有的知识产权仍为信托财产,与知识产权人能够独立处分的知识产权的区别是,它必须为受益权人的利益而工作。[13]在传统的信托制度中,没有知识产权信托的空间。但是,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价值的扩大,知识产权信托制度应运而生。知识产权信托可谓信托业务拓展和知识产权社会功能在当代的急剧扩大和两者互动的产物。知识产权信托显然属于信托的范畴,信托制度最初由英国建立,当今则以美国最为发达。从英美知识产权信托制度运行情况看,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证券化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日本则比较重视在专利领域运用信托制度,特别是针对企业集团的专利资产管理运用信托制度。为促进信托制度引入专利领域,日本还通过修改法律的形式提供制度保障。例如,修改后的《信托业法》将信托财产的范围扩展到专利,从而使专利信托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将受托人扩张到企业集团,即允许企业集团设立管理型信托公司,这使得企业集团开展信托业务也具备了合法性。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也强调要利用信托制度促进知识产权的管理和流通,便于知识产权筹集资金的多元化。

  知识产权信托之所以成为企业运营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是因为它具有在知识产权功能转换的基础上取得最佳效益的特点。通过知识产权信托,企业可以将其知识产权托付给更能发挥该知识产权效能的机构运作,从而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这一点也可以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得到理解。新制度经济学关注市场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当企业组织成本小于市场交易成本时,企业自行组织生产和管理具有效率;反之,如果市场交易成本大于企业组织成本,则从市场中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较理想。[14]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企业专利实施情况不容乐观,通过信托形式实施专利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渠道。在实践中,运用知识产权信托较多的是专利信托和著作权信托,商标权信托则较少见。而且,关于商标权能够成为信托对象在理论上也有分歧。从信托立法本意看,难以将商标信托排除于信托范围。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我国已有承认商标权可以被信托的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TMT”案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 “Layia”案均确立了商标信托关系的存在。笔者认为,承认商标信托关系有利于盘活商标资产,充分发挥商标的价值功能,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和管理手段。例如,在资金筹措型商标信托中,企业可以资产证券化手段获取收益。在管理型商标信托中,则可以利用信托手段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
注释:
[1]企业知识产权资本运营侧重于知识产权的保值增值,与企业知识产权直接投入生产经营实践共同服务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2]朱国军、杨晨:《企业专利运营能力的演化轨迹研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8年第7期。
[3]张涛:《企业知识产权资本价值及其管理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08年第10期。
[4]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7页。
[5]李国平:《企业实施专利战略的重要性》,《现代情报》2003年第3期。
[6]周丽:《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临的困境、挑战及对策》,《电子知识产权》2011年第7期。
[7]何斌:《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制约因素及解决方案》,《金融纵横》2010年第8期.
[8]仲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证券化融资模式》,《现代商业》2010年第23期。
[9]王丽丽、张慧敏:《浅议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会计之友》2011年第2期(下)。
[10][美]凯文·G.里韦特、戴维·克兰:《尘封的商业宝藏———启用商战新的秘密武器:专利权》,陈彬、杨时超译,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11]云小风、蒋其发:《企业专利资本化战略》,《商场现代化》1月(中旬刊)。
[12]毛金生:《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90页。
[13]谭华霖:《知识产品法益保护模式探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7期。
[14]袁晓东、李晓桃:《专利信托在企业集团专利管理中的运用》,《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9年第3期。
作者简介:冯晓青(1966-),男,湖南长沙人,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战略融合的法律运行机制研究”(编号:08BFX071)阶段性成果;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阶段性成果(编号:NCET-10-0772);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管理交叉学科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
文章来源:《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供稿人:魏钢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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