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17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孔令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2-26 10:32: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18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代码16501100-7。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令芳,女,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系蚌埠市禹会区宏达机电物资供应站业主,经营地蚌埠市大庆三路34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孔令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孔筠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联络电话:023-86804343

渝公网安备110000000019号 | 经营许可证(渝)字第659号

Copyright 2010-2013 dcfalv.com © 重庆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著作权声明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