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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成判赔依据-哈尔滨三歌厅被判决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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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 12:02: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3年1月8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对哈尔滨市三家卡拉OK歌厅侵害我会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三家歌厅向我会赔偿两年著作权使用费,具体数额依据卡拉OK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计算。
    经法院查明,自2007年起卡拉OK版权收费工作做了大量宣传,并公告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收费主体,畅通的收费渠道,但三家卡拉OK歌厅置若罔闻,拒不交纳著作权使用费,构成故意侵权。法院同时认定,三被告歌厅在已有生效判决判定其停止侵权使用他人拥有权利作品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长期大量侵权使用我会作品,拒不改正,主观过错大,性质和后果非常严重,应承担更高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一号公告、音集协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公告的使用费收费标准以及黑龙江各级版权和文化行政机关针对卡拉OK场所版权保护工作出具的文件等内容和程序合法,能够证明卡拉OK行业标准。最终法院支持我会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歌厅按卡拉OK行业标准赔付两年著作权使用费损失,即:包房数X8.3元/包/天(我会公告黑龙江标准)X730天,三被告分别赔偿约14万、15万和41万元不等。
    哈尔滨中院的这三个判决为解决卡拉OK领域著作权纠纷提出创新思路,具有划时代的积极意义。该判决以国家版权局公告和市场普遍认可的集体管理组织标准赔付著作权使用费,加大了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打击了以拖延战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侵权卡拉OK经营者的侥幸心理,切实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处于困境中的集体管理制度提供了司法保障,避免了诉一首判一首,判完再诉,诉了再判的无休止诉讼造成的权利人维权成本无限扩大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有利于遏制当下愈演愈烈的个体权利人层层转包通过诉讼获取高额利益的商业行为。
    卡拉OK行业许可和使用的正常秩序在建立初期,除了依赖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的不断完善外,同样离不开司法实践的支持和引导。哈尔滨中院的判决对全国范围内如何通过司法实践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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