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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603号
原告山东俊富无纺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民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小军,北京市集佳(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腾,北京市集佳(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俊富无纺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中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山东俊富无纺布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俊富无纺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俊富无纺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
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春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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