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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制片“网络义工”的生存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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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7 13:03: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字幕组,在国外也译为Fansub group,是指将外国各类影视作品翻译成本国字幕并附于原影视作品中的爱好者团体,又被戏称为“网络义工”。近日,一名精通6国语言的“外语才子”刘某因侵犯著作权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字幕组的生存困境引起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源起:网络义工从何而来
  字幕组一般由影视爱好者根据个人兴趣所组成,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字幕组的产生基于互联网的高度发展,它最早诞生于20世纪的美国,当时网络上日本动漫流行,但是美国并没有正式引入,因此,一些精通日语的美国青年就自行翻译动漫并上传到网上,供没有日语阅读能力的动漫爱好者欣赏。

  由于类似的背景和原因,字幕组来到中国已经有十多年了,他们的出现是因为不满足于国内早已落入俗套的影视节目,转而将视野投向国外优秀影视作品,并为人们提供了语言沟通上的极大便利,因此被誉为“网络义工”。美国《纽约时报》也曾以“打破文化屏蔽的中国字幕组”来形容美剧字幕组在文化传播上的作用。

  探究:法律隐患因何而起
  因字幕组的翻译行为产生的法律问题,无疑是因为翻译对象是受外国著作权保护的影视作品,而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我国对于一切成员国国民的作品给予国民待遇。所以,外国影视作品大多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复制、发行、翻译、传播等权利。字幕作为影视作品的一部分,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那么字幕组翻译受著作权保护的外国影视作品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同时,对于字幕组所翻译出的字幕文件,一方面,一句外文台词是简单规范的翻译还是富有感情色彩的表达,传统直译还是融合时代“流行语”的表达,这都是每位翻译人员独立创造的,具备独创性;另一方面,一个字幕文件的产生,需要时间轴制作人员、翻译人员等的合作,而时间轴的制作需要对影视作品的准确定位以确定字幕出现的精确时间,这需要对影视作品反复观看,把握情景加之以熟练的计算机技术操作方可完成,凝结了制作人员的智力活动,而翻译字幕更需要很高的听译水平和语言表达。毋庸置疑,字幕组制作的字幕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翻译的字幕文件可构成新的作品。那新作品又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呢?

  外文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无疑对作品享有翻译权,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私自对其翻译,如果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限制条件,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侵权。因此,基本上所有的字幕组对其翻译后上传的影视作品都会作出类似如下的声明:“本字幕由××字幕组制作,仅供交流试看,喜爱本作品的请支持正版。”意在说明其行为仅仅是为了交流、学习。

  但问题在于字幕组将翻译后的影视作品上传到网上,任何人随手可得,这并不满足合理使用中“个人使用”的条件。因此,字幕组的翻译行为很难免于侵权责任。

  困境:沉默羔羊为何沉默
  目前,之所以字幕组还能存在且受控侵权的案例并不多见,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社会的需求。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人们对中西文化互通的渴求,接触外文作品的人数比例非常之多。字幕组的存在解决了语言上的障碍,真正让人们“开眼看世界”;二是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容忍。排除商业化和恶意盗版的情况,字幕组的行为对著作权人的核心利益影响并不大,“毕竟在国外影视作品进入本国市场之前,发布本国文字字幕,让更多的网友欣赏到该影视作品,也是一种不错的宣传手段。”

  但一直游走于法律边缘,字幕组本身也面临着重重问题。一方面,在互联网上,盗版商将唾手可得的字幕文件加工刻录成光碟转手出卖,空手套白狼成为最大的收益者,而碍于尴尬法律地位,字幕组也只能敢怒不敢言。另一方面,由于网站服务器等硬件设备的维护只能通过论坛集资,资金紧张时有发生,有的导致字幕组解散,有的则“逼上梁山”变成商业化字幕组,有的则开始与盗版商合作,为其翻译指定的外国影视作品,供制作盗版文件使用,而盗版商则向字幕组提供资助,这无疑使得字幕组在侵权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重生:“布道者”们路在何方
  字幕组的存在主观上是一种兴趣使然,客观上确实起到了文化共融互通的桥梁作用,因此他们在多数情况下得到业界的宽容,甚至是高度评价。但是,组织松散和法律隐患终究是字幕组发展的羁绊。如何为翻译字幕作品“正名”、如何让字幕组走出生存悖论是法律层面需要关注的。

  字幕组通过与合法授权网站合作取得授权来摆脱侵权危险的做法是可行的。但笔者建议,从字幕组长远发展来看,借鉴我国已有的集体管理模式,有必要建立字幕组集体管理组织。通过统一管理许可、处理纠纷以及募集资金,不仅可以降低字幕组自力维权的成本,还可以真正实现字幕组的正规化、合法化。同时,国家立法应当进一步明确商业化字幕组和恶意盗版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使字幕组既可以被法律所保护,也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走出生存悖论,实现“华丽转身”。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庄智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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