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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员违章摔死 超市有责赔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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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3:32: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0年3月,小芳与无锡一家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促销员;同时,该食品公司又与无锡市一家超市签订协议,约定小芳作为该公司派驻至某超市门店的促销员,开展促销活动。
  随后,这家超市对小芳进行了岗前安全培训,安全培训中有攀爬货架高处取货物时,要使用安全带、安全帽、梯子要撑足并有人扶等相关内容。同年11月底,小芳在超市仓库取货,所取货品摆放在离地三米多高的货架第三层。小芳在没有使用安全梯、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的情况下,攀爬到货架上取货,在取货过程中因站立未稳,不慎从货架上摔下,头部着地受伤。随后小芳立即被送入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
  小芳的亲人伤痛欲绝,他们认为超市作为雇佣方有义务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超市虽然对小芳进行了培训,但对员工在实际操作中的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属于管理疏漏;并且超市的其他促销员在取货过程中也存在经常不使用货梯和安全绳的情况,超市明显存在监管过失。为此小芳的家属将超市以及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38762.66元。
  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芳与食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随即被派遣进入超市担任促销员;小芳虽然没有与超市直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小芳的促销工作是该超市销售服务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工作期间,小芳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也均需由超市来提供,因此超市应当向小芳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此案中,超市虽然对小芳进行了安全操作的相关培训,但在其实际经营活动中,小芳等促销员长期不按安全操作规程取货,超市在明知上述问题的情况下疏于管理,没有对促销员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教育、纠正,而是采取放任态度,导致促销员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据此,法院认定超市对小芳未适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对小芳的死亡负有相应的过错责任;而小芳对未按安全操作流程进行高处取物的危险性应当是明知的,而且超市也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因此小芳一方应当自负主要的事故责任。综合以上事实,法院最终确定超市对小芳亲属的各项损失负15%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等共计11244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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