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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羊羊"成了拖鞋"代言人" 超市侵权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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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23:24: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国法院网讯 (汪小丹) 近几年,系列动画片《喜洋洋与灰太狼》的热播使得剧中的动画人物成了众人追捧的“大明星”,其一系列的衍生产品也受到了市场的极度青睐,由此引发了众多侵权案件。近日,又发生了一起侵犯“喜羊羊”著作权纠纷,苏州某知名超市因涉嫌未经授权销售印有“喜羊羊”卡通形象的拖鞋,被告上了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公司)是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喜羊羊的著作权人。2012年初,原创公司在调查中发现,苏州某知名超市未经其授权在销售的拖鞋上使用了“喜羊羊”的卡通形象,该公司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喜羊羊”卡通形象所享有的著作权,故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

  面对起诉,被告超市辩称,该批拖鞋是供货商提供的,还拿出了一份和供货商的合同,上面写着对因知识产权产生的纠纷由供货商承担责任,说明自己已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另外,被告超市称原告曾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过相关诉讼,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故该案属原告原创公司的重复诉讼行为。

  原告原创公司反驳称,“喜羊羊”卡通形象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超市作为一家大型超市,应当对自己销售的商品进行合理的审核。至于重复诉讼,是之前自己委托的一家管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作品著作权的公司和被告之间的诉讼,且达成的协议只是指销售印有喜洋洋头像的文具盒,而不是本案涉及的拖鞋,所以不存在重复诉讼行为。

  原告原创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及该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行为?被告超市销售的涉案拖鞋是否具有合法来源?这成了该案的争议焦点所在。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等证明可以认定原创公司对涉案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至于重复起诉的问题,经调查发现,之前诉讼所涉及的是销售文具盒的行为,并未就其他物品的销售行为作出处理,故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原告有权就公证书中文具盒以外物品的销售行为另行提起诉讼,故该案不属于重复起诉行为。

  被告超市与供应商签订了《商品供货合同》,并对拖鞋商品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故认为被告超市有正当的进货渠道。但被告超市作为一家大型超市,虽然与供货商签订的《商品供货合同》约定因侵犯知识产权产生的后果由供货商承担,但因销售涉案商品属于超市经营者的行为,销售发票亦由被告超市所开具,且该销售行为是直接面向广大社会公众,所以并不能因为其与供应商的合同约定而免除超市经营者的合理审查义务。因此,被告超市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超市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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