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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5·17特大倒卖假冒商标标识案终审落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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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11:19: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月25日,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西5·17特大倒卖假冒商标标识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被告人谢信元、叶丽琴、张利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也意味着,这三人将入狱分别服刑五年零六个月、五年和四年零六个月,并要缴纳2万到3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谢信元伙同被告人叶丽琴、张利、熊某(在逃)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委托和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制造“惠尔血”、“美罗华”、“派罗欣”、“Tarivid®Vial”、“Roferon-A”、“Sumamed”、“欧耐特”、“Wartaken”、 “CEFUROXIME”、“606MEDOCHEMIELTD”等十个药品的标签至少15万件、封口5万余件、说明书1.3万余件。谢信元还另行非法印刷了上述药品标识配套的外包装盒8000个。谢信元按与叶丽琴谈妥的价格先后将现金19400元汇入叶丽琴的银行账户,并收到按其要求印刷的药品商标标识。后谢信元伙同其妻,以1元每套的价格向多人销售非法印刷的药品标签、封口、说明书、药品外包装盒。谢信元制造但尚未销售的“惠尔血”、“欧耐特”、“美罗华”、“派罗欣”、“Sumamed”、“Wartaken”、“Tarivid Vial” 、“Wartaken”、 “CEFUROXIME”、“606MEDOCHEMIELTD”等药品的外包装盒、说明书、瓶贴和标签等标识共计45434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信元、叶丽琴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销售多种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10万余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利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达10万余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谢信元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叶丽琴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利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认为涉案的部分商标标识不是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或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数额未达到10万件,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谢信元、叶丽琴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并销售他人多种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上诉人张利为谋取非法利益,为谢某、叶丽琴伪造他人多种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系共同犯罪。三上诉人非法制造他人多种注册商标标识达10万余件,情节特别严重。并查实,原判认定“惠尔血”、“美罗华”、“派罗欣”、“Tarivid®Vial”等商标标识均系注册商标,上诉人谢信元、叶丽琴非法制造、销售及上诉人张利非法制造的上述注册商标标识数额已达10万余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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