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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孔夫子”域名为商标 恶意诉讼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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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09:17: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抢注他人使用多年的网络域名为商标,然后状告对方侵犯自己商标权的案件,法院判决原告恶意诉讼,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承担案件诉讼费。
        孔夫子旧书网创建于2002年,并于当年注册www.kongfz.com域名,其是现今全球最大的二手图书网络交易平台,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北京孔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注册了孔夫子拍卖网,域名www.kongfz.cn。上述二域名中主要部分“kongfz”于2011年被北京老派农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为商标,随后,该公司起诉孔网时代公司商标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余万元。
        老派农公司诉称,其依法持有kongfz注册商标,孔网公司使用kongfz.cn域名和kongfz.com域名与该注册商标相同,足以造成误认。孔网公司为商业目的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域名,故意造成混淆,误导网络用户,并且,网上拍卖技术服务是其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的笼统概括,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孔网公司未经许可把“kongfz”作为商标突出地使用在其网站每个网页上,意在宣示其服务的来源或标识,起到商标的功能,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老派农公司未举证证明kongfz.com的域名所有者是孔网公司,且该域名实际使用时间远远早于老派农公司商标注册核准时间。我国域名管理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kongfz.cn域名早在2003年即已注册,而直到2011年12月28日,原告的“KongFZ”商标才得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远远晚于孔网公司的域名实际使用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但是,从该条内容分析,其适用的是商标注册在前,域名注册在后,并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关于认定被告注册、使用相关域名构成侵权或恶意的规定,也是针对的是权利人商标注册在前、被告注册使用域名在后的情况。
        上述案件中,老派农公司的商标注册时间远远晚于相关域名的注册使用时间,孔网公司在域名注册后一直以此域名来运行相关网站,相关域名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孔网公司对相关域名的注册使用存在商标侵权恶意。相反,孔网公司对相关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这种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孔网公司在网页上也是完整标注使用相关域名,并非对老派农公司商标的非法使用,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老派农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4.8万余元由老派农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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