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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落石出——我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侦破的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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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6 14:11: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鼓楼警方侦办的我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犯罪嫌疑人,日前被提起诉讼。至此,经过1年多的侦查,这起案件终于被画上了句号。
  各执一词
  2005年10月12日,欧帕自动化有限公司负责人范红兵向鼓楼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商业秘密遭受侵犯。据范红兵反映,欧帕自动化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欧帕自动化研究所,所长为范红兵。该所主抓生产、销售的副所长刘寅京,利用工作之便窃取了范红兵的专利技术,于2005年七八月间,带领该所几名技术骨干脱离该研究所,非法生产与该研究所一样的产品,给研究所和范红兵造成巨大损失,并导致该所不得已于2005年8月改为欧帕自动化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13日,鼓楼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正式对此立案侦查,同日,警方依法对刘寅京从欧帕自动化研究所带出的几个人进行了调查。面对民警的讯问,这几个人承认,早在2005年五六月,刘寅京就开始组织他们几个利用业余时间私自在外生产,到七八月,他们便与原所脱离,在某村的一处院子开始成规模生产。当日,警方依法搜查了这个生产现场,提取了大量图纸,经过对比,发现这些图纸与范红兵的公司生产用图纸基本一样。但是,当侦查员与刘寅京正面接触时,他却矢口否认其行为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并言之凿凿地讲出两条理由:一是他也参与了范红兵专利技术的研发;二是他所生产的产品与范红兵的不同,他在技术上已作了改动。
  详查细究
  一方声称受到侵犯,另一方则坚决否认,老实说,这起案件令鼓楼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侦查员感觉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一方面,侵犯商业秘密案在我市还是首例,无任何侦办经验可供借鉴;另一方面,此案涉及的又是具有专利的机械制造技术,侦查员对此根本不懂,很多问题难以认定。大队长郭新民、教导员袁继根和具体负责此案的副大队长马伟年、侦查员唐磊一连多日寝食难安,聚在一起反复推敲其中的一个个环节。最终大家决定,一切都从证据的调查和获取入手,让事实来说话。
  方向明确后,马伟年、唐磊等人立即从头重新开展工作。经过调查得知,范红兵获得专利的技术是软泥型切条机、程控气动型切条机、超级大切坯机的生产技术,这3种设备均是制砖生产线的尾端关键设备。运用范红兵的技术生产的这些设备克服了以往同类产品的诸多不足,深受市场青睐。为了保密,欧帕自动化研究所在生产过程中,相关技术资料被存于电脑中,只有范、刘两人能打开。那么,范红兵的这些技术算不算商业秘密呢?为了弄清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侦查员们一头扎进了浩如烟海的法律解释中,按《刑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很显然,依此解释,范红兵的专利技术应属商业秘密。但出于慎重,侦查员并未就此下结论,而是于2006年3月委托陕西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结果表明,这些技术确属商业秘密。
  证据确凿
  《刑法》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刘寅京的行为恰恰符合这些条件。至于他本人所说自身也参与了专利技术的研发,经警方调查不能成立,而他自己所生产的产品在技术上已有改动之说,经调查不过是外观局部变化,其核心技术并未改变。2006年5月,经我市两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寅京的行为已给范红兵造成了244万元的经济损失。不仅如此,警方在侦查中还发现,刘寅京组织人员从事这些设备的生产,既未给企业办理工商注册,也不缴纳税金,产品也未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完全属非法生产经营。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在公安机关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5月的侦查中,刘寅京还肆无忌惮地从事非法生产、销售。
  在完成了相关证据的调查和获取后,鼓楼警方于2006年5月30日依法将刘寅京刑事拘留,6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批准将其逮捕并被提起诉讼。(作者:沈泓琳,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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