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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被侵犯 合法权益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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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6 14:36: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五个典型案例之分析

本文刊登在《品牌》杂志第2期

在宁波品牌企业走访、调研中,已建立严密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企业不多。当谈到商业秘密保护话题时,有的董事长说人才恶意跳槽、泄露技术秘密危害企业发展,很无奈,出现“内鬼”泄密更无奈;有的董事长说出现外贸“飞单”、客户信息泄露,没有好的办法;有的董事长说知道商业秘密的重要但不知道怎样有效保护;有的董事长说已经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措施但不完善,侵权人有可乘之机,很担忧……由此可见,如何建立一套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当前企业家决策的首要工作。
通过本文五个典型案例之分析,给企业家以启示,给侵权人以警示!

一、案情简介:

典型案例之一:山东新发药业涉嫌侵犯浙江鑫富药业商业秘密的涉案者获刑

这是一出情节错综复杂的现实版“无间道”,发生在我国维生素B5生产领域, “内鬼”、“线人”、“神秘人”、双面“间谍”等各种角色一应俱全。盗窃者安插“内鬼”窃取商业秘密、破坏生产经营,临安市公安局为侦查此案,历时一年多,历经千辛万苦,办案民警更是因为“线人”反水而被殴致伤,面临生命危险……

经侦查,山东新发药业为了获取上市公司—浙江鑫富药业生产技术,提高生产 D-泛酸钙的生产技术和能力,于2005年底派职工徐文良以求职名义进入鑫富药业没有成功,而后,又派安保部部长姜红海到临安物色鑫富药业职工,以利诱的方式,从谢柏龙等人员中非法获取鑫富药业生产技术和信息材料。

2007年5月至8月,山东新发药业生产厂长张开国等人伙同姜鑫祥,为达到减少鑫富药业生产 D-泛酸钙产量,增加新发药业生产的 D-泛酸钙的市场份额的目的,以支付报酬为诱饵,指使杨全龙、潘伟东分别在鑫富药业上班时对锅炉实施破坏、向 D-泛酸钙成品包装中添加杂质实施破坏。

临安市人民法院对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和破坏公司生产经营的七名涉案人员依法作出了刑事判决。姜鑫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姜红海、谢柏龙、陈雷、马吉锋等人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均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并罚款2-3万元;潘伟东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杨全龙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典型案例之二:郑州丰博总经理卧底窃取商业秘密 被判刑

杨框(化名)是河南郑州丰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2月杨从网上得知科尔达公司生产的 DEL/DEM型定量给料机等产品市场看好的信息后,便以下岗工程师的身份应聘到该公司,并与科尔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在工作期间因其表现“勤奋”,很快得到提升,担任研发中心主任,负责研发工作。

杨在科尔达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并获取了大量关于DEL/DEM型定量给料机、 DLD固体流量计的核心受控资料。利用职务之便,将上述产品的核心技术秘密全部拷贝到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里,并于当年4月底不辞而别。在郑州迅速投入产品生产,参加了内蒙古、湖南等地的竞标,低价倾销企图迅速占领市场。

科尔达公司迅速向警方报案。深圳警方经过几个月调查取证后,与河南警方取得联系,将杨抓获归案,并提取到相关的书证、物证。经鉴定,定量给料机、固体流量计的生产图纸中包含非公知技术。仪表的源程序属于非公知技术信息。而在丰博公司提取的文件中包含上述非公知技术文件,其中包含控制仪表的源程序与科尔达公司相同的源程序文件。经评估,上述设备的技术转让费为人民币815300元。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案例之三:商业秘密换来高薪和股份销售经理被判7年

2003年至2005年,安徽广信农化集团(下称“广信集团”)原销售经理孙永林在任广信集团驻苏州办事处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香港某化学有限公司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76642元。

任职期间,孙永林掌握了广信集团的销售策略和销售价格等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2005年12月,孙永林擅自离开广信集团,在同类企业宁夏某公司提出给其15万元的年薪、30万元的隐名投资股份并出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优厚待遇后,孙永林向该公司透露了广信集团的商业秘密。

2005年底至去年4月20日,孙永林采用与广信集团同样的销售策略,比广信集团的产品销售价格低的手段,到广信集团客户那里抢走销售订单,为宁夏某公司销售同类产品,致使广信集团主要客户销售量明显下降,部分合同不再履行,产品价格不正常下降,公司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828万元。

2007年6月27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永林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孙永林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176642元予以追缴。

典型案例之四: 外贸业务员江某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规定 擅自使用法国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已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情况下,外贸业务员江某于2007年4月6日离开该公司,从同月18日起,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在宁波某写字楼从事塑料制品的外贸生意,江某违反保守该公司商业秘密规定、合同条款和声明,擅自使用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法国客户“NB-I××××”公司名单及同该法国客户经营联系方式等经营资料,为“NB-××××”公司做外贸产品的报价和询价业务,致使该公司与“NB-××××”公司的业务量明显减少。该公司于是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举报,江某及证据被现场查获。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对江某无照经营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对江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

典型案例之五: 公司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商业秘密被泄露将无法追究法律责任

东莞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的5名工程师正以每月至少10件新产品的速度,不断开发新产品。

“开发的速度不如泄露的速度” 、“如果我的商业秘密没有被泄露,中国又多了一个亿万富翁”,周总经理的语气中有颇多无奈。

2008年,员工陈某掌握着公司客户信息以及技术信息,包括产品的成本,以及和客户进行沟通的信息。2009年3月,“太阳能苹果花利润从10块,降低到5毛、2毛”,利润的急剧下跌,让周总开始相信,确实有人走漏了公司的客户以及成本方面的信息。就同月,陈某离职回到四川,进行太阳能苹果花的销售,而销售的产品来自石排的另一家玩具厂,那家工厂连打在产品上的logo都一样,只是商标有一字之差。“这是赤裸裸的抄袭。” 他觉得气愤,将离职的陈某和一家对手公司告上法庭。

代理律师认为:因公司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很难拿到陈某泄露商业秘密的证据,将无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像周总这样遭遇过商业秘密泄露的企业家越来越多。

二、启示

第一、董事长、股东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视程度很重要。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心脏”,是企业的“生命”!一个企业跨越发展需要全体股东、董事长、董事的共同努力,需要决策层的高瞻远瞩,因此,企业决策层必须学习商业秘密保护知识,剖析国内外企业商业秘密的成功经验和被窃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失败教训的案例,充分认识自身保护的重要性。没有决策层的决定,商业秘密保护将一事无成。

第二、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来保护商业秘密是关键。

在企业没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情况下,将会造成下列严重后果:核心技术被窃取;骨干、熟练操作人员跳槽;“内鬼”泄露核心技术、客户信息给同行;“飞单”(转移客户订单)严重;客户资料被盗取;产品价格被残杀;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竞争对手的竞争力;企业白白损失;法定代表人、股东气愤和困惑;取证难、起诉难;无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如案例五。

企业在已经建立一套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情况下,可以保护企业技术秘密、经营信息不被非法窃取;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政责任、刑事责任。如案例一、二、三、四。

因此,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

第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心在于日常管理。

为了有效防范同行窃密,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优势,一方面,企业需要商业秘密保护的专业机构进行诊断、把关、指导、监督。另一方面,企业高管、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更要以身作则,从自身的岗位做起,时刻牢记保密就是企业优势,一般职员在自己的岗位上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履行保密职责,保密员认真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的管理工作,通过全体职员的共同努力,企业商业秘密一定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第四、企业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需要维护。

在企业已经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的前提下,企业应当通过电子版权登记、使用专用保密设备、软件应用、物理性隔离等方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固定相关证据。当企业商业秘密被非法侵害时,由商业秘密保护专业机构、资深律师调查取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法院审理和判决、谈判索赔、调解索赔等途径来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宁波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研究中心 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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