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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重庆市***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告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建设路99号。法定代表人:黄超,局长,电话:023-41423462
被告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大道403号。法定代表人:周勇,局长。
第三人:重庆**配件有限公司,住**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核准登记重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公司在2010年3月8日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核准成立,经营范围以汽车配件为主,包括研发、生产、加工、销售:汽车离合器、摩托车离合器、汽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摩托车零部件(不含发动机);汽车零部件技术咨询和售后服务;金属铸造、锻造加工;金属机械加工、冲压件加工;普通机械加工;模具设计制造;销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五金交电、钢材。经过多年经营,业务遍及全国各地,行业客户简称原告公司为“重庆***公司”、“***汽配”,由于原告生产的汽车配件质量稳定,得到了客户广泛认可,且原告公司名称在汽车配件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原告于2017年1月5日申请提交进行公司名称变更时发现无法变更,经查询得知同行业“重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3日经被告核准登记成立,经营范围: 生产、制造、销售: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机械配件。而该第三人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隶属关系,且未经申请人书面授权允许。同时,该公司的企业名称含有“***”,行业为“汽车配件”,以及经营范围都与原告相同。
被告核准第三人企业名称的行为对行业消费者造成明显误导,无法区分关系来源,混淆公众误认与原告的关系,也明显对原告有序的经营环境造成混乱,使得原告经营收益受损。依照《行政诉讼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贵院撤销或变更被告对第三人的核准行为,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原告: 重庆市***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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