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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图书封面设计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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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6 14:33: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21)京73民终1293号
裁判日期:2021.08.30
【裁判要点】
图书封面设计能够反映出设计者在了解书稿所表达的感情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封面的文字、图形和色彩进行的个性化安排、布局和搭配,体现出设计师个性化构思和一定的艺术品位,传递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独创性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在后出版的图书封面与权利图书封面对应部分的设计安排一致,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权利图书封面设计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书盟公司)与成都时代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授权成都时代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静心》(署名“墨竹”著)一书,作品成品尺寸为170mm*240mm,16开。
2016年8月,成都时代出版社出版《静心》一书,图书版权页记载“墨竹著,规格710mm*1000mm1/16,印张16,字数212千字,书号ISBN978-7-5464-1643-4,定价39.80元。”该书封面上部分2/3为米黄色主色调,下部分1/3为淡蓝色主色调;封面中心位置选取了荷花图案,书名《静心》以隶书字体形式竖向置于荷花图案之上;以荷花图案和书名为中心,上方居中位置呈现与封面底部色调一致的淡蓝色logo图标“身心修行”,左侧搭配“拨开世事之尘嚣,存养生命之纯净”文案,右侧对称位置注明作者署名“墨竹·著”;下方淡蓝色区域中以黑白颜色字体(宋体和楷体)相间,设置六行文字文案,中间一行白色字体为主旨句“静心是清明静心是觉悟”。书脊部分上方为淡蓝色“身心修行”图标,上下主色调延续封面设计,竖向排列有“身心修行”“静心”“掌握静心智慧享受自在人生”“墨竹·著”,下方淡蓝色书脊区域注明出版社图标和名称。封底图案延续封面主色调,上部分为书名和文字文案,下部分标注了图书条形码和定价。
就该图书封面设计,天下书盟公司提交了psd格式的AdobePhotoshop文稿设计源文件,显示完成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署名“天下装帧设计”。2019年7月22日,案外人彭路军与天下书盟公司共同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兹有彭路军,于2013年7月15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在我公司任设计总监一职。在职期间,因履行我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于2016年6月30日独创设计了《淡定》《静心》《顿悟》《舍得》系列图书封面作品,前述封面作品为彭路军在本职工作中利用我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完成的,系职务作品。”
北京喜阅菊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阅菊容公司)在当当网平台开设有“喜阅菊容图书专营店”网络店铺。2019年5月24日,天下书盟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当当网在喜阅菊容图书专营店铺内公证购买了一套“包与容/舍与得/方与圆/静下来/不抱怨心灵修炼必修课5册”套装图书,网络标价142.5元,促销优惠50元,实付92.5元。天下书盟公司完成网购下单后,于2019年5月27日签收前述公证购买的图书。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包裹进行拆封后进行了封存。
庭审中,一审法院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实物,四川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美术出版社)和喜阅菊容公司认可该套图书系其出版和销售。经过查验被诉图书实物,系由五册图书组成的套书,五册图书封底注明的书号相同,均为“ISBN978-7-5410-8328-0”,出版单位为四川美术出版社。五册图书封面设计统一,封面上2/3部分均为米黄色,下1/3部分根据书名的不同配以淡紫色(较深、较浅两色)、淡蓝色、橘黄色、淡绿色,封面中心位置同样选取了白色的花朵图案,署名以隶书形式置于花朵图案之上;书名上下左右四个位置的图标、信息对应、文字排版、字体等均与涉案《静心》图书封面基本一致,下方1/3深色区域的文案亦是黑白颜色字体相间,中间一行白色字体较为突出,标注与各单册不同主旨对应的句式文案。书脊部分也是对封面主要信息的再次标注,与涉案《静心》图书对应部分的设计安排一致。整体而言,被诉图书封面的正面、书脊中的文字排版、字体、花朵图案、色彩搭配、各元素的位置对应与涉案权利图书相同,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
【裁判结果】
一、四川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静下来》《舍与得》《包与容》《不抱怨》《方与圆》系列套书(ISBN978-7-5410-8328-0);
二、四川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四川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4775元;
四、驳回北京天下书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一、涉案《静心》图书封面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及著作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般而言,图书封面是设计者用于传递和反映书籍内容,美化书籍的外观而专门设计。本案中,涉案《静心》图书的封面设计,设计者围绕“身心修行”中的“静心”主题,选取了米黄色和淡蓝色两类冷暖色调作为封面设计主色调,选取白色荷花图形作为主视觉图案,选取“隶书”字体作为书名纵向置于荷花之上;围绕“静心”书名,在上下左右分别对称布置了“身心修行”、推广宣传文案、主旨句和作者署名等信息,并采取了不同字号、不同字体进行描述,简明扼要的传递了图书主题内容并体现出封面整体设计的平衡感;书脊部分将封面主要信息按照“身心修行”系列主题标识、书名、主旨句、作者信息、出版社信息的顺序、相应字号和字体进行标注;封底图案延续封面主色调,上部分为书名和文字文案分栏标注。上述封面设计能够反映出设计者在了解书稿所表达的感情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封面的文字、图形和色彩进行的个性化安排、布局和搭配,体现出设计师个性化构思和一定的艺术品位,传递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具有一定审美意义的独创性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四川美术出版社未提交反证反驳涉案《静心》图书的封面设计独创性,一审法院结合天下书盟公司提交的设计源文件及图书封面设计的署名情况,认定天下书盟公司系涉案《静心》图书封面设计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四川美术出版社、喜阅菊容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及相应法律责任
涉案《静心》图书出版在先,四川美术出版社具有接触涉案《静心》图书封面设计的可能性,其在后出版的“包与容/舍与得/方与圆/静下来/不抱怨心灵修炼必修课5册”套装图书采用的图书封面设计同样均选取了白色的花朵图案作为主视觉元素,以米黄色为主色调,分别搭配淡紫色(较深、较浅两色)、淡蓝色、橘黄色、淡绿色,书名上下左右四个位置的图标、信息对应、文字排版、字体等均与涉案《静心》图书封面基本一致;书脊部分所采用的设计也是将封面的文案信息按照对应的顺序和字号、字体进行标注,与涉案《静心》图书对应部分的设计安排一致。两者在封面、书脊的设计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四川美术出版社未经天下书盟公司许可,在后出版相同主题的系列套书过程中使用与涉案《静心》图书基本相同的图书封面设计,侵害了天下书盟公司对涉案《静心》图书封面设计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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