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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的法律与大数据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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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1 01:19: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没有概念就没有法律。对大数据的法律概念分析是整个立法体系建构研究的基础。


目前由于大数据概念复杂性,大部分关于大数据发研究的相关问题基本采取了要么简单借用其他学科的大数据的概念,要么回避概念的问题。对大数据立法研究如不对大数据进行法律上的基本界定,将会影响对大数据的有效规范。法律意义上的大数据是在于人体之外独立为一体的、无形化、共享性、时效性、价值性。法律所调整的大数据社会关系是围绕大数据生成、存储、应用与监管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是发生在数据采集、分析、传播、存储、交易、使用、共享与监管过程中形成的关系。数据采集、分析、传播、存储、交易、使用、共享与监管是大数据形成的行为束,这些行为形成不同的行为关系,如收集行为关系、汇编行为关系、挖掘行为关系、使用行为关系与监管关系。


行为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它是一种表现于外部的通过人们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大数据的形成和使用就是法律调整大数据的范围限定,法律的全部规定要围绕大数据形成和使用的各个环节才能最终达到大数据法的效果。如从法律的层面分析,如果大数据生成的行为束是法律行为束,那么就形成了法律关系束。因此大数据的法律定义是,大数据是通过对容量大与类型多数据进行采集、分析、传播、存储、交易、使用的行为无形资产。


大数据法是调整大数据生成过程中的采集、分析、传播、存储、交易、使用、共享与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具体包括数据采集关系、分析关系、传播关系、存储关系、交易关系、使用关系、共享关系与监管关系。


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交汇融合引发了数据迅猛增长,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大数据正日益对全球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以及经济运行机制、社会生活方式和国家治理能力产生重要影响。目前,我国在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方面已具备一定基础,拥有市场优势和发展潜力,但也存在政府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不足、产业基础薄弱、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创新应用领域不广等问题。大数据立法的完善将为我国数据主权、数据安全、数据创新发展、数据监管、数据共享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大数据立法研究的意义就在于此。


总而言之,我国的大数据立法应当在系统地理解大数据这一事物特点的基础上,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当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遵循安全、主权、根本利益、公平、平等、公正、科学,明确大数据在法律上的定义和分类,对不同类型数据的采集、分析、传播、存储、交易、使用、共享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制定专业的、清晰的规则,协调大数据领域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树立大数据法律行为的指路标,铺设大数据环境的安全网,备好大数据应急事件的降落伞,进而保证我国数据生态良好,风清气正,助力我国网络空间的治理,体现国家治理的法治精神,使人民共享大数据创新发展的成果。文 / 李爱君


李爱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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