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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金融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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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7 12:4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区块链金融法律问题研究
周梅丽 顾陈杰
摘要 :区块链具有分布式、点对点、不可篡改、交易留痕等优点,受到了各国金融机构和 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也逐步从比特币拓展到支付结算、数字票据、证券发 行和交易、互助保险等多个领域。区块链金融的快速发展,对现有金融监管和法律制度提出了 挑战。本文介绍了目前区块链金融的主要应用模式,梳理了区块链金融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 并提出了完善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区块链 金融 数字货币 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 912.28 文献标识码 :A 一、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基本
情况
区块链金融是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 应用。Melanie Swan 在《区块链—新经济的蓝 图》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区块链金融的概念—— 如果说区块链 1.0 指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 如货币、转账、汇款和数字支付系统等,那么 区块链 2.0 指合约,如股票、债券、期货、贷款、 智能资产和智能合约等更广泛的非货币应用。 目前,区块链技术与金融的结合使金融行业 进入“区块链 +”时代,主要集中在货币、银 行、证券、保险四个领域。
(一)区块链 + 货币
1. 社群数字货币 社群数字货币是指没有国家信用背书、
以社群的认可度来做背书的数字货币,发行 和交易都离不开社群主体对共识规则的认可。 比特币是第一个去中心化的社群数字货币,之 后又产生了许多类似的数字货币,如莱特币、 狗狗币等,主要是在发行量、确认时间、使 用算法等方面做了一些改变,但本质上都属 于去中心化的社群数字货币。
社群数字货币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代码 即法律,参与者无条件遵守规则。区块链技术 通过加密算法形成的约定,制定了强制性的规 则和合理的激励机制,如总量恒定和工作量 证明规则,每一个参与者无权擅自更改规则, 只能在既有规则下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 出决策,实现社群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二是自 治协商管理。在代码规则不变的前提下,参 与者需要无条件执行,但社群数字货币可以 通过社群 BIP 提案形成共识的方式修改规则。
以比特币扩容问题为例,需要参与者在社区提 BIP 提案,经过社区广泛的线上和线下讨论, 最终形成共识方能实行,否则可能导致社群分 裂。经过多轮讨论,在 2015 年底香港扩容会 议达成比特币区块升级到 2M 的共识。三是关 于价值的共识。基于对运行规则的共识和历史 记录的共识,社群参与者达成关于数字货币价 值共识。但由于社群数字货币没有国家背书, 与国家法币的兑换缺乏法律保障,一旦社群 发生分裂或由于法律、政策等因素导致社群 参与者预期发生改变,社群数字货币价值将 发生巨大波动。
2. 国家数字货币
2016 年 1 月 20 日,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 数字货币研讨会,认为发行数字货币可以降 低传统纸币发行、流通成本,提升经济交易 活动的便利性和透明度,减少洗钱、逃漏税 等违法犯罪行为,提升央行对货币供给和货 币流通的控制力,更好地支持经济和社会发 展,助力普惠金融的全面实现。未来,数字货 币发行、流通体系的建立还有助于我国建设 全新的金融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支付体系, 提升支付清算效率,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英国、澳大利亚、荷兰、俄罗斯、突尼斯、瑞典、 厄瓜多尔等也都在探索或试水运用区块链技 术发行国家数字货币的可能性,如 2015 年厄 瓜多尔率先推出国家版数字货币,英国央行 委托伦敦大学设计数字货币 RSCoin 等。
(二)区块链 + 银行
1. 支付结算
区块链技术依托 P2P 网络可以实现点对
点的价值转移,并将交易数据与全网共享监 督,可以有效提升银行业的支付结算效率并 降低成本。区块链技术对传统银行支付结算 体系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区 块链分布式账本技术比中心化的支付结算系 统更加稳健,安全性明显增加。二是区块链 依托互联网无国界的特点,建立区块链跨境 支付系统,可以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跨境 支付。如建立在比特币区块链基础上的 Ripple 协议,尝试建立一个点对点的跨境支付系统。 传统银行跨境结算,必须通过本国中央银行 和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进行; 而 Ripple 模式下(见图 1),每一个银行都成 为区块链的一个节点,汇款人在银行将本国货 币兑换 Ripple 币,然后通过银行节点运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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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比特币交易网络方式,将 Ripple 转移给收 款人所在银行,收款人所在银行再兑换成收款 人本国货币后支付给收款人。三是区块链采用 分布式存储技术,每一个参与者都能验证账本 内容和历史的真实性、完整性,确保交易历 史是可靠完整的,从而降低参与者对系统交 易的信任成本,提升追溯历史交易的透明度, 便于银行内部的合规审核。
2. 数字票据
区块链技术改变了传统票据需要出票行 确保票据真伪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供票据 认证的做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 验证技术,可以实现无第三方中介参与的点 对点的交易验证,即只需运用公私钥非对称 加密技术和简单支付验证(SPV)即可验证交 易真实性,实现了去中心化的交易模式。同 时,区块链技术有助于规范交易行为。一方面, 由于区块链技术的时间戳不可更改,任何一 笔交易记录都必须全网广播,杜绝了一票多 卖等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智能合约技术可 以降低监管成本,如,通过智能合约控制票 据流转方向、交易规则,把监管部门加入节点, 参与数据共享和监管,通过时间戳技术实现 交易追溯查询等。
3. 反洗钱合规
运用区块链技术能够优化金融机构的反 洗钱和客户身份识别流程。一是通过分布式 账本不可篡改的时间戳和全网公共自治的特 性,可以实现每一笔交易的精确追溯查询。二 是全网数据保存在每一个节点上,便于实现 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的自动化加密关联共享, 提高审核效率、降低合规成本。三是区块链
非对称加密和分布式存储技术可以提升银行 客户身份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保护客户隐私。
4. 供应链金融
在供应链金融链条中,核心企业及上下 游企业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信息的整合至 关重要。但目前各企业维护自己的数据信息, 信息孤岛增大了信息整合的难度。而区块链技 术将每个交易方变成网络中的一个节点,企 业的各项资产、产品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 中体现,任一节点间的交易都会被全网认定, 物流信息也可通过产品地理位置信息的改变 在网络中体现。同时,区块链保证交易信息 不可篡改。
(三)区块链 + 证券
1. 发行证券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证券发行中,企业可
以通过类似发行特定数量代币的方式发行股 权,省去传统股权发行交易清算所、托管机 构等中介担保验证的环节,实现点对点的直 接交易,并实现所有交易不可篡改、留痕追溯、 即时清算的特点。如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推行 了基于区块链的 Linq 私人股权交易平台,并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首次利用区块链技术完 成和记录了一项私人证券交易。
2. 区块链众筹
众筹与区块链的结合有助于弥补众筹本 身的不足。一是通过区块链技术打造的众筹平 台,可以发行数字代币锚定每个人投资的金 额,把众筹交易信息实时同步公示到所有投 资者,改进传统众筹筹资进度不透明的缺点。 二是区块链众筹平台发行的代币可以转让交 易,实现众筹权益的转让,便于投资者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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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变现。三是进一步扩大众筹代币使用生 态圈,辅之以智能合约技术,可以限定代币 的项目用途,并约定如果规定时间众筹失败, 代币自动转回投资者账户,最大限度避免众 筹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3. 区块链股东投票系统
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投票的实践中,大 量散户由于时空、经济成本等限制缺席股东大 会,难以真正行使投票权,委托代理投票模式 虽然可以部分解决这一问题,但仍存在受托 人违背委托人意图擅自投票的信任难题。区块 链股东投票系统在最大限度形成全部参与者 共识和完全透明交易的基础上,一方面便于 广大散户以区块链节点的形式直接参与投票, 如根据股权比例发行一定比例的数字代币,节 点以支付数字代币数量的方式表示投票意图。 另一方面,全网监督区块链交易记录,不需要 会场和人员检查,全体参与者达成信任共识, 不仅可以规避重复投票等问题,还省去原有 的复杂流程,最大限度提升投票效率。
(四)区块链 + 保险
1. 优化保险服务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每个人的健康
状况、事故信息都可以数字化并上传至区块 链中,保险公司也可把投保协议条款写入区 块链智能合约中,实现自动理赔功能。如投 保人航班延误,智能合约自动触发支付理赔 款,不仅降低人工成本,还提升了投保人的客 户体验。此外,与银行应用类似,区块链技 术还能帮助提升保险公司的反洗钱合规水平、 提升客户数据存储安全程度。
2.P2P 互助保险
P2P 互助保险是投保人基于彼此的信任, 将保费投入到所有投保人共有的资金池中,并 共同制定理赔规则监督保费使用。现有的互联 网互助保险均有一个平台公司作为中介,面 临运作不透明、平台虚构互助事件套取保费、 平台信任度不够引发成员质疑等问题。把区块 链技术运用到 P2P 互助保险中,可以实现去 中心化的运作,不再需要平台,依托数学算 法的共识机制,投保人之间无需信任,每一个 投保人都是一个节点,保险资金的使用透明 度高,每一笔收支都接受全体投保人的监督 ; 智能合约技术的运用可实现理赔的自动化,如 设定一定的条件自动支付赔款到理赔人账户, 避免理赔纠纷。2016 年 3 月,区块链保险创 业公司 SafesShares 与英国保险公司劳合社合 作,为一家办公空间共享创业公司推出了第 一个为共享经济服务的区块链保险服务。
  二、区块链金融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
区块链技术创设了一个代码自治的数字 化世界,区块链系统中的每个节点都按照既定 的代码规则运转,但并不意味着发展区块链可 以不受法律规范。在区块链的数字化世界中, 法律是外在的规则,技术是内在的规则,两 者协同作用才能保障区块链技术的实践应用。 区块链技术本身仍处于发展初期,与区块链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区块链与金融的 融合进一步凸显了现有法律规则的不适应。
(一)区块链金融面临的共性法律问题
1. 区块链技术规则缺乏法律约束 区块链技术规则表面上看只受算法约束,
但实际上技术规则需要人来制定、维护和更 新,因此技术标准的制定必须服从现有的社会
法律规则体系。事实上,TCP/IP 等一些成熟 的技术规则就是由政府部门在法律规则的框 架下主导完成的。同时,在非授权分布式账 本中,缺乏中心化的法律实体,使得传统法 律规则难以在事后对分布式账本系统进行监 管,有效监管就必须围绕事前的技术规则来 推进。但目前还没有任何国家正式出台关于 区块链技术规则的法律制度、技术指引或标 准。具体到金融领域的应用中,由于金融涉 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区块链技术规则 的科学性、合理性要求更高,需要平衡好安全、 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此外,区块链技术 规则变更必须最大限度的得到参与者的认可, 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和引导, 参与者自发进行决策难以有效平衡各方利益, 容易陷入僵局。以比特币为例,虽然经过多轮 讨论达成比特币区块从 1M 升级到 2M 的共识, 但何时开始变更仍在讨论中。
2. 智能合约法律制度仍有待革新
智能合约内容的拓展性决定了其在区块 链金融应用中具有重要价值。与现实中的合同 法律关系相比,智能合约不可篡改、自动执行、 不可撤销,合同当事人无法违约,代码一旦 写入立即生效 ;但也因此面临脱离法律规制, 无法事后纠正等问题。如,《合同法》规定了 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种类和法律后果, 但在智能合约中,只要合同条款以代码形式 写进区块链的分布式账本,就直接生效、无法 干预,即使违反法律法规,也依然会得到执行。 因此,智能合约的出现,对《合同法》等民 事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
3. 权益救济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区块链分布式账本交易具有不可撤销的 特点,一旦发生消费者私钥丢失引发的欺诈交 易,或者类似勒索病毒事件中受害者被逼支 付比特币给犯罪分子,除非 51% 以上算力的 节点以建立新分叉的方式同意交易回滚,并 宣布作废同一区块中的所有交易(这几乎是 不可能的,也会导致区块链分裂),否则实际 发生的交易是无法修改或回滚的。因此,在代 码自治的数字化世界中,受害者的实际损失 难以得到直接救济,必须依赖于法律在数字 化世界以外给予替代补偿。否则,在现行的《合 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框架下,法院判 决返还财产将难以执行,强制执行程序也无 法操作。
4. 参与者的责任分配有待明确
区块链生态中各参与者的责任与利益关 系较为复杂,其中,最重要的包括开源软件的 编制及维护者、系统运行的参与者、系统功 能的使用者、“第三方”应用或服务的提供者。 然而,目前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责任分配机 制,即何种情形下、由何种角色来承担责任。 因此,在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开放性区块链中, 一旦发生类似 The Dao 被黑客攻击风险事件, 任何参与者遭遇的损失完全无从追责。
(二)区块链 + 货币面临的法律问题
1. 社群数字货币 一是社区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在各国未
能实现统一认识。如,有的国家不承认比特币 等社群数字货币的货币地位,认为社群数字货 币只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但美国纽约州金融 服务局、英格兰银行等机构认可其货币地位, 俄罗斯则直接禁止交易。二是社群数字货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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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金融法规约束。社群数字货币的发行总量、 发行速度、发行方式均由区块链技术规则决 定,并由全体参与者共同监督执行,可以实现 匿名、跨国界的价值转移,对反洗钱等方面的 金融法规造成冲击。三是相关安全保障义务、 强制技术标准和法律责任都尚未得到明确。以 比特币钱包服务商为代表的区块链中介服务 商,承担着存储用户私钥等重要职责,但实 践中由于其技术漏洞被黑客攻破、导致大量 客户的社群数字货币被盗走的事件不在少数, 但中介服务商并未承担赔偿责任。如 2011 年 世界第三大比特币交易中心 Bitoma 宣布,记 录着 17000 枚比特币的 wallet.dat 文件访问权 限丢失 ;2012 年网站中介服务商 Linode 服务 器超级管理密码被攻破,46703 枚比特币被黑 客转走,造成比特币用户大量资金损失。
2. 国家数字货币
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主要面临现行 法律依据不足和法律冲突的问题。一是由中 央银行进行法律解释,解决数字货币的货币 发行依据问题 ;二是修订法偿性问题和反假 币等相关规定,解决如果因为客观设备限制无 法受理数字货币的法律免责,以及确定欺骗 认证机制的伪造数字货币的法律责任 ;三是 修订相关法规解决数字货币的交付认定标准, 明确数字货币的所有权转移问题 ;四是增加关 于数字货币载体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解决中 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后面临的信息获取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一系列与中央银行相关的法律 法规,层级复杂,涉及面广,需要妥善解决。
(三)区块链 + 银行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是区块链支付结算系统在技术上是可
以完全匿名的,为达到反洗钱法规定的客户身 份识别要求,需要立法明确强制使用实名电子 钱包或由中心化机构发放私钥的义务,并对 电子钱包中介或私钥发放机构进行严格监管。 二是区块链分布式账本全网共享交易信息,一 旦客户个人身份信息泄露,将导致个人敏感财 务信息和历史交易记录全部曝光,需要法律对 客户隐私予以严格保护 ;在反洗钱合规和供应 链金融应用方面,由于涉及信息分散采集、全 网共享,需要立法明确相关主体的义务,包括 信息所有权、查询授权、信息保护和法律责任。 三是类似 Ripple 协议的区块链跨境结算系统, 会直接影响国家外汇管理政策,需要法律明确 将其纳入外汇监管范围。四是数字票据改变了 传统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等环节,现行《票 据法》的相关制度设计难以适应数字票据的 发展现状,需要修订调整。
(四)区块链 + 证券面临的法律问题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证券发行面临较大的
法律障碍,与现行《证券法》关于发行审批、 交易监管、投资者保护的规则存在冲突。一是 区块链证券发行系统,省去了《证券法》规定 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环节,交易模式发生了 实质变化 ;二是去中心化的交易机制决定了 监管部门无法实施设定涨跌幅限制、停牌等 监管措施,原有的法定监管手段面临重大调 整。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新业态,本身就缺乏 相应的监管规则,需要考虑针对区块链众筹 制定与中心化众筹模式有所区别的监管规则。 区块链股东投票系统并不违反现行《公司法》 关于股东大会决策的规定,但对于如何在线验
证用户的股东资格、制定何种共识机制、使 用哪种加密算法等运行规则,需要进一步予 以法律规范。
(五)区块链 + 保险面临的法律问题 区块链与保险融合的法律问题,主要集 中在 P2P 互助保险方面。2015 年中国保监会 出台《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主要适
用于互助保险组织为中介的中心化互助保险, 规定了互助保险组织设立的门槛、组织机构 等。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 P2P 互助保险,实 现了去中心化的点对点互助保险服务,对其业 务的指导和监管都应当有所区别,应把监管 重点从互助保险组织的合规性转到区块链技 术规则的合理性上来,监管部门可以作为一 个节点加入区块链网络,实时掌握监管信息,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也需要随之进 行修订。
三、完善我国区块链金融法律制度的政 策建议
(一)秉承鼓励创新、适度规范的立法理 念
无论是区块链技术本身,还是区块链 + 金融的融合应用,目前各国都处于探索阶段, 其技术规则也在不断探索变化中。对于这些还 在发展初期、技术尚未完全成熟的创新,立 法者应当秉承鼓励创新、适度干预的立法理 念。一方面,要划定技术创新和金融领域运 用的法律底线,如要求技术开发者必须履行 反洗钱义务、制定合理的风险处置预案、完 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等,确保不发生系统 性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 对于区块链金融的应用模式、技术规则细节、
标准,以及一些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的模糊地 带,尽可能予以包容,可借鉴英国金融行为 监管局(FCA)的监管沙箱模式,通过提供缩 小版的真实市场,允许企业对创新产品和服 务模式进行尝试,及时发现并规避产品缺陷 和风险隐患。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进一步掌握创新本质,有效评估风险,决策 未来开放的范围,并在与业界充分沟通的基 础上,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则和监管安排。
(二)尊重意思自治,引导行业自律 参与者的共同参与、集体自治是区块链 技术的重要特点,无论是区块链技术规则的制
定、变更、维护,还是特殊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都需要形成最广泛的参与者共识。立法者一方 面应当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允许区块链的参 与者最大限度发挥主观能动性,优化区块链 技术规则和自治规范,并赋予参与者公认的 习惯或规则的合法地位,鼓励技术创新。另 一方面,立法者和监管者也要有意识地引导 区块链技术的各类主体,组建行业自律组织 或行业联盟,在立法层面赋予行业自律组织 合法地位和权利,解决目前常见的区块链社 区治理僵局,逐渐探索区块链技术在金融等 领域应用的技术标准、数据规范、行为准则。 如,积极筹建符合我国金融市场需求、商业 银行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 SC/BC 联盟,加速形成我国 SC/BC 标准,同时积极 加强区块链应用的试点,确保我国在区块链 技术应用中获得应有的地位。
(三)深入观察研究,采取渐进式立法规范 监管和立法始终是落后于技术创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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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排。因此,完善区块链金融法律制度, 需要立法者和监管者潜心研究区块链技术及 金融领域应用模式的运营原理,多方听取业 界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国际经验的吸纳和 比较。可以借鉴软法治理的理念,在行业发展 初期,多出台一些指导意见、技术指引等非强 制性的规范性文件,多发挥行业自律的引导作 用。涉及法律冲突的,可以采用全国人大授
参考文献:
权试点等方式,在局部地区先行先试。在制 度试行期间,跟踪和观察存在问题,灵活调 整监管制度安排,给予行业发展更多的空间。 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规范区块 链金融的自律规则、规范性文件上升到规章、 行政法规或法律,最终形成符合我国发展实 际、契合区块链金融发展特点、在国际范围 内领先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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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梅丽,女,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顾陈杰,男,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黎敏,女,供职于扬州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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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清环 校对: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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