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序列号”(有时也称“注册号”“密钥”,即英文“product key”的翻译,或者“COA”,即“Certificate of Authenticity”的缩写,以下统称“序列号”)及与其相对应的验证机制是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在软件中采用的技术措施,目的在于确保只有获得许可者才能运行软件。软件使用者如未输入正确的序列号,或者该套软件已被他人用相同的序列号激活并已与特定计算机绑定,或已达到一定激活次数,有些软件将完全无法运行,有些软件则会对其功能或运行期限加以限定,即用户只能使用软件的基本功能而无法调用高级功能,或超过一定期限就不能继续运行该软件。如果不在软件中加入序列号,一套软件一经权利人售出,必会被他人随意复制,并在未经许可和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运行复制的软件,从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因此,软件序列号及相应的验证机制起到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凡欲正常运行软件者必须向软件权利人付费,以获得有效的序列号。
无论是软件破解程序,还是使用“算号器”等规避工具计算出的软件序列号,都属于“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都可以避开或破坏权利人在计算机程序中设置的验证机制(即“接触控制措施”),导致使用者在不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运行(即“接触”)计算机程序。因此,利用“算号器”等规避工具获取软件序列号以及制作破解程序的过程必然是在“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而向公众出售软件序列号或破解程序则属于“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这些行为均受到我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权利人如若追究此类序列号或破解程序销售者的民事责任,自然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美国发生的“微软诉微银星案”中,对于被告销售针对Windows XP 专业版和Windows Server 2003破解得来的序列号(判决书称其为“密钥”)的行为,法院认为,该序列号属于技术措施,对其进行销售导致购买者可以不经微软公司许可运行上述两种计算机程序,因此该行为违反了《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简称DMCA)禁止提供规避手段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