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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诉商标侵权案一审胜诉 荣和烧坊称周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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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0 01:00: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虽然在贵州茅台起诉贵州荣和烧坊酒业公司(以下简称荣和烧坊)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中,茅台打赢了官司,但是,在被告荣和烧坊看来,一审判决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并当庭向本报记者表示,公司将在7日内上诉。如今,事情过去了4,荣和烧坊起诉茅台的进展如何?
  荣和烧坊董事、副总裁王凯福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的律师将会赶往北京,明天(28)上诉,就算审判此案的丰台法院的法官退休了,我们也会上诉,直到法院改判。
  对此,记者联系了代理荣和烧坊商标案的律师,“我们是一定会上诉的,材料已经准备好,在本周内上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荣和烧坊代理律师周剑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根据本周一丰台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判决被告荣和烧坊停止侵犯原告贵州茅台公司第284526号“贵州茅台酒”商标注册专用权。被告荣和烧坊赔偿原告贵州茅台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贵州茅台合理开支两万元,以及本次案件受理费4000元。
  周剑笛表示:“茅台起诉荣和烧坊给法院提供的是一些照片,荣和烧坊向法院提供的酒,法院以荣和烧坊的酒作为证据不合理。”
  同时,他强调,涉案中的荣和烧坊的酒并没有在市场上流通销售,法院依据网站上的宣传为依据也是不合规的。另外,判决书上也明确表明涉案荣和烧坊酒不足以让公众产生误解是茅台的酒,但还判定荣和烧坊侵权,这几方面都是值得质疑的。
  而据记者了解,本次茅台诉荣和烧坊的理由是产品装潢相似。
  判决书显示:“荣和烧坊公司在涉案商品装潢中间位置用醒目字体标注百年荣和老窖酒 ,并在最下方标注了其企业名称,根据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会将涉案商品与贵州茅台酒厂使用贵州茅台酒商标的商品相混淆。”
  此外,“我们正在联合茅台镇其他同样在丰台法院因侵权败诉的酒厂一起起诉贵州茅台,另外,我们也会起诉茅台非法扣押我们价值千万元的酒。”王凯福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
  随着荣和烧坊上诉,此案还将继续下去,而荣和烧坊起诉茅台非法扣押价值千万元酒一事也将同时进行,接下来,上述两家的江湖恩仇会如何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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