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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国内注册了商标,产品要卖到东南亚,需要一个个国家去申请吗?|重庆知识产权网

2026-10-27 01:1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 评论: 0|原作者: 李章虎律师团队|来自: 重庆知识产权网

摘要: 不一定逐个申请。若目标国是马德里体系缔约方,可以商标法第二十一条与实施条例的框架,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一件国际注册申请并指定多个缔约方。前提是基础商标先立住:走协定路线须已在国内获准注册,走议定书路线可用已受理的申请。还要注意五年中心打击期、商品清单本地化、部分国家的实际使用要求。
只在国内注册了商标,产品要卖到东南亚,需要一个个国家去申请吗?|重庆知识产权网

先看目标国是不是马德里体系缔约方。是的话,不必逐国单独申请——按《商标法》第二十一条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以中国为原属国,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一件国际注册申请,即可指定多个缔约方,用一种语言、一套费用覆盖多国。

但有三道门槛要过:第一,原属国资格——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有住所或拥有中国国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基础商标——依马德里协定申请须已在国内获得注册,依议定书申请可以是已注册,也可以是已提出申请并被受理(第三十六条);第三,五年中心打击——国际注册核准后五年内依附于基础商标,基础商标被撤销或无效,相应指定会随之失效(据条约确立的制度,以条约文本为准)。

操作上建议:先做目标国在先商标检索,再按「现有市场+一年内计划进入」确定指定国与商品清单,最后把续展、后期指定、变更纳入年度管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以官方文本与条约文本为准。

平台提示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以官方文本与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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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李章虎律师团队(执业 10 年以上)整理审校,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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