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已经公布了、还没授权,别人拿去生产了,我能主张什么?|重庆知识产权网
先说结论:有依据可主张,但主张的是「适当的费用」而不是侵权赔偿。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就是所谓的专利临时保护。 理解这个规则要注意几个边界。第一,主体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不适用这一条,因为它们没有申请公布这个环节。第二,时点是申请公布之后,而不是申请提交之后。第三,主张内容是「适当的费用」,与授权后依《专利法》第七十四条主张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两条不同的路径,性质与举证要求都不一样。 为什么会有这条规则?因为在医药、装备、材料这些领域,从申请公布到实际授权往往要一两年甚至更久。这段时间里他人看到公开的申请文本后投入生产的可能性并不低。申请人如果等到授权后才回头处理,一方面要证明「授权前即已实施」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授权本身还可能被提无效,权利基础反而不稳。 实务上建议这样安排:
法条依据:《专利法》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费用请求权)。 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专利法》整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主张能否成立应结合实施事实、证据情况与官方最新规定判断。 延伸阅读:实务文章列表 | 常见问答列表 | 重庆知识产权网首页。 本文由李章虎律师团队(执业 10 年以上)整理审校,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 相关关键词:#重庆知识产权网# #专利临时保护怎么用# #申请公布后他人生产怎么办# #专利申请未授权能索赔吗# #重庆专利咨询# |
渝公网安备110000000019号 | 经营许可证(渝)字第659号
Copyright 2010-2013 dcfalv.com © 重庆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著作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