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景:同行在测评视频里影射我们质量不过关,怎么应对?|重庆知识产权网
某企业做工业配件,主营产品长期供应几家整机制造厂。近期一篇发布在行业自媒体上的测评视频在对比几款同类产品时,虽未点名,却通过「某些厂商」「业内都知道」等表述明显指向该企业,并称其核心部件为外采、品控体系形同虚设。视频下方有大量同行评论佐证。 视频发布后,该企业电商平台的同类产品咨询量下降,部分原本在谈的大客户询单明显放缓。管理层讨论的方案有两种:一是立即发声明逐条反驳;二是先评估是否构成商业诋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本情景为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真实案件、真实主体或真实案号,文中情节为便于说明问题而作的示意性处理。 一、先把「指向性」这件事查清楚商业诋毁的讨论起点是对象是否特定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当事人主张经营者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应举证证明其为特定损害对象。这条既保护被诉方,也保护正常商业言论空间——评价、对比、批评本身是合法的商业行为。 就本案而言,「未点名」不等于「不特定」。判断指向性通常看几个事实要素:视频标题与封面是否出现可识别特征(产品外观、型号、典型结构);对比参数中是否只有本企业不达标;是否有「业内都知道」这类指向特定群体的表述;评论区是否有他人指名;发布者与本企业或竞争方的关系,等等。这些都需要把完整视频、字幕、封面、评论区一并固定下来,而不是只看争议的那几句话。 法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商业诋毁);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商业诋毁对象特定化与举证责任的规定。 二、区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与「主观评价」这是本案最关键的分水岭。「核心部件为外采」属于事实陈述,如果与事实不符,构成编造虚假信息;而「品控体系形同虚设」更接近评价性表述,除非能证明其所依据的具体事实虚假,否则评价本身不当然构成违法。 因此取证与回应的重心应放在事实陈述上:视频中「外采」的说法有无具体指向、依据是什么、是否可核实;有没有实际的举证材料支撑;该表述是否在客观上损害了企业的商业信誉。三者需要分别取证,不能笼统地以「他在抹黑我们」回应。 三、第三步:损害与因果关系怎么证明损害的证明是这类案件的实务难点。可用的证据方向通常包括:
同时应当评估发布方与指使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在 2025 年修订中新增了对「指使他人」编造传播的规制,这意味着若能查明是竞争方授意自媒体发布,案件性质与责任主体都会不同。这条线索的取证价值往往高于单纯追责发布者。 法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商业诋毁,含「指使他人」);第三十八条(民事赔偿责任与法定赔偿、维权合理开支)。 四、第四步:对外回应的分寸无论是否启动法律程序,公开回应都需要谨慎。回应的目标不是「赢一场舆论战」,而是不制造新的被诉事由。可行的做法是:就具体事实作对等说明(如公开具体部件的自有产线与检验流程),对不实部分给出可核验的依据,而不评价对方的主观动机,不使用「造谣」「抹黑」等指向其行为性质的概括性定性表述,不点名道姓地贬损对方。 这样的回应有三重好处:一是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正当商业表达自由的要求;二是给可能的诉讼留出干净的证据环境;三是在客户层面传递的是可核验的信息,而非情绪。 两条线并行:一是固定证据、准备主张;二是对客户与渠道做事实层面的说明。两条线不要混着做——把法律主张写进公开声明,容易把自己也推到不确定的位置上。 五、往前看的机制建设
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现行有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整理,案例为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特定案件与主体。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情况与官方最新规定,不构成对结果的预测或承诺。 延伸阅读:实务文章列表 | 常见问答列表 | 重庆知识产权网首页。 本文由李章虎律师团队(执业 10 年以上)整理审校,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 相关关键词:#重庆知识产权网# #商业诋毁应对案例# #测评视频影射同行# #商业信誉损害举证# #重庆反不正当竞争维权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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