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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在短视频里说我的产品是贴牌货,我能告他商业诋毁吗?|重庆知识产权网

2026-10-22 23:2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 评论: 0|原作者: 李章虎律师团队|来自: 重庆知识产权网

摘要: 有可能,但门槛不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2025 年 10 月 15 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修订后保护对象从「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并新增对「指使他人」的规制。但主张方仍需证明自己为特定损害对象、对方行为属于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且造成了损害。
同行在短视频里说我的产品是贴牌货,我能告他商业诋毁吗?|重庆知识产权网

先说结论:有可能,但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不是「说几句不好听的」就能立案。

现行有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 2025 年 6 月 27 日修订、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的版本。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修订相比旧法有两处扩展:一是把保护对象从「竞争对手」明确为「其他经营者」,不再要求双方互为直接竞争关系;二是新增「指使他人」的禁止性规定,把花钱让第三方发声的做法也纳入了规制。

但要注意,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并没有因为修订而放松,实务中通常要同时具备几点:

  1. 存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单纯的评价、吐槽、表达不同看法,不等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2. 指向可以特定化——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主张商业诋毁的一方应举证证明自己是特定损害对象;指向不明的泛化表述(如「这个行业都在贴牌」)与指名道姓的评价,法律评价不同;
  3. 造成了损害——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受损,且有相应证据支持。

因此实操上最关键的是证据。建议第一时间做固定:完整录屏而非片段截图、保留账号主体信息、记录发布时间与传播量、必要时做时间戳或公证。如果对方是通过中间人、供应商或所谓「行业自媒体」发声的,要把指使关系一并固定下来——这正是新法新增「指使他人」条款的适用空间。

另外提醒一个方向性问题:自己在公开渠道反击时,同样要恪守客观真实,避免使用概括性贬损表达指向具体经营者,否则可能构成新的商业诋毁,把被动的维权变成双向的纠纷。对外声明宜聚焦事实(如就具体批次、具体参数作说明),而非对对方作整体贬损。

法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商业诋毁,含「指使他人」与保护对象扩展)、第三十八条(民事赔偿责任与法定赔偿、维权合理开支)。

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整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主张能否成立应结合视频内容、传播事实与证据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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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李章虎律师团队(执业 10 年以上)整理审校,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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