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造谣和自吹自擂: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的边界与应对|重庆知识产权网
经营中的两类质疑最难处理:一类是自吹自擂——把销量、专利数、用户数、资质吹大,误导交易相对方;另一类是造谣抹黑——在朋友圈、短视频、测评文章里影射同行偷工减料、抄袭、质量不过关。两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分属不同的条款,构成要件与举证方向都不一样。 一、版本前提:2025 年修订后条号已变先提示一个容易出错的细节。现行有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 2025 年 6 月 27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的版本,全文条文由原来的 33 条增加到 41 条。修订后,虚假宣传是第九条、商业诋毁是第十二条,条文序号较旧法发生了变化。引用时务必以现行文本为准,勿沿用旧条号。 二、虚假宣传:第九条说了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用户评价、伪造销量数据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拆开看有两个要点。第一,误导对象已从「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说,你的竞争对手作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受到误导时,同样可以主张。第二,新增了「帮助他人虚假宣传」的规制,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构用户评价、伪造销量数据等方式帮助他人作虚假宣传。 对被诉企业而言,虚假宣传的常见抗辩方向是:所宣传数据有真实来源、统计口径合理、已作必要说明、未误导交易相对方。实务中争议较大的是「行业第一」「销量领先」这类表述——能否用具体、可验证的口径支撑,以及宣传时是否指向特定的可识别对象。 法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虚假宣传与帮助他人虚假宣传)。 三、商业诋毁:第十二条说了什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次修订对这一条有两处实质变化:一是新增「指使他人」,即不能只约束自己编造传播,也要约束花钱让水军、让中间人去做这件事;二是将保护对象从「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不再要求双方互为直接竞争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并未取消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主张商业诋毁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自己为特定损害对象,且商业诋毁的对象须特定化——这既是对被诉方的保护,也是对正常商业言论空间的保障。简单说,「某行业普遍存在贴牌现象」这样指向不明的表述,与指名道姓说「某公司某产品如何」,法律评价并不相同。 法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商业诋毁,含「指使他人」与保护对象扩展)。 五、两条线的共同点:证据是胜负手无论虚假宣传还是商业诋毁,都不是「谁嗓门大谁有理」。实践中真正决定结果的通常是三组证据:
提醒:商业诋毁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是两条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情节判决最高五百万元法定赔偿,赔偿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而行为同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两条线的节奏与举证目标不同,宜分别规划。 六、两种行为的对照表把两条线并置看,可以更清楚地看出各自的判断重心:
这张对照表的实际用法是:先做定性——被质疑的是自家宣传(虚假宣传),还是对方在攻击我(商业诋毁);再按对应条款组织主张与抗辩。定性错了,后续的证据方向往往就跟着错了。 五、给企业的应对清单
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现行有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 年修订,自 2025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整理,不构成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个案判断应结合具体表述、传播事实与证据情况,并以官方最新规定为准。 延伸阅读:实务文章列表 | 常见问答列表 | 重庆知识产权网首页。 本文由李章虎律师团队(执业 10 年以上)整理审校,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 相关关键词:#重庆知识产权网# #虚假宣传认定# #商业诋毁举证责任# #同行恶意诋毁应对# #重庆反不正当竞争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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