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听说有人注册了跟我一样的商标,公告期是多久?过了还能不能维权?|重庆知识产权网
先说结论:初步审定公告的异议期是三个月,自公告之日起计算。错过了这个窗口,权利不是立刻归零,但维权路径会从「异议」切换到「无效宣告」,门槛和适用事由都不同。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 关于期限计算,实务上有三点容易出错:一是起算点是公告日,不是申请日也不是受理日;二是公告日、收到通知的当日均不计入,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三是异议要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提出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那么错过之后还有没有路?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与第四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裁定宣告无效;对这类注册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已注册的,自裁定生效之日起注销。所以「错过异议期就彻底没戏」是不准确的表述——只是从程序上转入确权阶段,需要另行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不过要提醒的是,两条路径能主张的事由范围并不相同。异议阶段可以主张在先权利、他人抢注、初步审定与在先申请或使用冲突等事由;无效宣告阶段的法定事由范围相对收窄,实践中常见的有效理由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因此如果核心事实是「对方抢了我的在先商标」,越早提异议越有利,因为能主张的事由更多、且异议审理本身也可能直接阻住注册。 法条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异议期限与事由)、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与第四十五条(宣告无效的事由与请求主体)。 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商标法》整理,不构成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具体维权方案请结合商标公告、申请档案与官方最新规定判断。 延伸阅读:实务文章列表 | 常见问答列表 | 重庆知识产权网首页。 本文由李章虎律师团队(执业 10 年以上)整理审校,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 相关关键词:#重庆知识产权网# #商标公告期三个月# #商标异议期限怎么算# #错过异议期还能维权吗# #重庆商标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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