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 门户 ›实务文章 › 查看内容

商标被提异议或被申请无效,接下来会发生什么:程序节点与应对重点|重庆知识产权网

2026-10-22 23:2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 评论: 0|原作者: 李章虎律师团队|来自: 重庆知识产权网

摘要: 发现有人抢注自己的商标、或者自己的注册商标被别人提了异议申请无效,注册程序往往还没结束结果就定了。本文按现行《商标法》,梳理初步审定公告、异议、异议审理、复审与宣告无效这几道关口的时间与逻辑,以及企业最容易错过的应对节点。
商标被提异议或被申请无效,接下来会发生什么:程序节点与应对重点|重庆知识产权网

商标这件事,常常不是在诉讼阶段才见分晓的——很多结果在注册程序里就已经定了。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中间要过初步审定、公告、异议、复审、无效宣告好几道关口,任何一道错过期限,权利走向就可能完全不同。本文按现行《商标法》把这几道关口的时间与逻辑理一遍。

一、初步审定公告与三个月的异议期

商标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后即予公告,进入异议期。《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这段期限是按日计算、起止日均不计入的期间,起算点是公告日而非申请日或受理日。实务中常见的失手是:企业直到收到代理机构通知才知道有人提了异议,此时公告期可能已过半月甚至更久,而异议权属于他人,企业自己无法代行主张——这正是公告期内主动监测公告的意义。

异议的法定事由分为两类:一类只有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如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一类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如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主张他人商标近似、抢注在先权利的,走第一类。

法条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与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同一天申请的申请在先/使用在先)、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十三条(异议期限与事由)。

二、异议审理:十二个月加六个月延长期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两条后续路径要分清:

  •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异议审理期限与准予/不予注册的后续路径)、第三十四条(驳回申请的复审期限)。

三、异议之后:无效宣告与撤销是两条不同的路

很多企业把「异议」「无效宣告」「撤销」混在一起谈,这在实务中容易吃亏,因为三者的启动主体、事由范围与法律后果都不同。

无效宣告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依《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认为其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以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已经注册的,自裁定生效之日起注销。同时,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对于商标,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商标权授予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后,异议人正是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请求宣告无效。

撤销针对的是注册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路径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这与无效宣告是两套程序,前者针对「注册本身有瑕疵」,后者针对「取得后没有使用」。10 月 12 日本站已就「撤三」单独成篇,本期不重复,重点放在异议与无效这一侧。

要区分「效力」与「可履行性」:某项权利被宣告无效,意味着自始即不存在;但这并不自动等于此前实施行为的民事责任一笔勾销,也不等于双方签订的许可合同、供货合同自动失去意义。已发生的损害如何处理,仍要回到具体事实与法律关系上判断,不能一句「无效了」就推开。

四、异议与无效之外:三条并行的现实路径

商标注册程序漫长,企业往往等不起一条道走到底。实务中通常并行推进三条路径:

  • 行政程序:异议、不予注册后的复审,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别对应三十三日、三十四条与三十五条规定的不同节点;
  • 确权程序:在先权利的稳定性、申请日与使用日的时间关系,本身就是争议焦点,可通过补充证据与后续程序主张;
  • 市场与民事路径:对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通过在先使用证据主张权利,同时在经营层面继续使用,避免因等待程序结果而中断市场动作。

三条路径的时间表不同,混用最容易出错的是把异议当成唯一路径——错过公告期后再想通过异议主张在先权利,程序上已经关闭,此时只能另寻路径。因此对企业而言,最有价值的动作往往不是事后补救,而是在申请与公告环节就建立监测与应对机制。

五、异议申请的证据怎么组织

异议申请不是「说清楚对方抢注」就够的,材料组织直接决定受理与支持率。实务中较稳妥的证据组合分三组:

  • 主体资格组:证明申请人或在先权利人的身份,以及与争议商标的利害关系——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文件、合同;
  • 在先使用组:证明申请日之前实际使用该标识的材料——产品实物与包装、销售与发货记录、投放物料与广告投放记录、电商链接上线时间、参展与获奖材料;
  • 有一定影响组:证明该标识在相关市场已为相关公众知悉——媒体报道、市场份额、渠道铺货、消费者评价。

三组证据中,「在先使用」与「一定影响」的事实基础常常重叠,所以实务中不宜分头收集,而应按同一条时间轴统一归档:某个时间点发生了什么、留下了什么痕迹、能否被第三方独立验证。把材料做成时间轴而非按类型堆放,是提高证明力的关键。

特别注意时间点:异议主张的是「在先使用」,时间基准是对方申请的申请日,而不是自己开始使用的时间,更不是企业发现对方申请的日期。这一层做不实,证据再厚也无济于事。

六、企业最容易错过的四个节点

  1. 公告监测:与自己品牌近似、同一行业、同一类别的申请公告,应当有专人定期盯;这是唯一能保证不错过三个月异议期的办法;
  2. 主张主体确认:主张在先权利、主张他人抢注的,主体只能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企业要证明自己具备该身份;
  3. 不予注册决定的十五日:被异议方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审,错过即进入生效状态;
  4. 对复审决定的三十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对商标局准予注册决定不服的,路径是请求宣告无效而非直接起诉。

本文所述内容依据现行有效的《商标法》整理。本期不涉及《商标法》2026 年修订版(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版本施行后相关条号与程序安排将有所变化,具体项目请以届时生效文本为准。本文不构成对具体项目的法律意见。


延伸阅读:实务文章列表 | 常见问答列表 | 重庆知识产权网首页。

本文由李章虎律师团队(执业 10 年以上)整理审校,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

相关关键词:#重庆知识产权网# #商标异议程序#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商标公告期三个月# #重庆商标异议律师#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最新评论

   

.

帮助中心 | 首页

渝公网安备110000000019号 | 经营许可证(渝)字第659号

Copyright 2010-2013 dcfalv.com © 重庆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著作权声明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