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会被撤销:企业该怎么应对「撤三」|重庆知识产权网
商标注册证书到手,很多企业就把它收进了档案柜。但只要连续三年没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这个商标——这就是业内常说的「撤三」。它看似程序问题,实质考验的是企业有没有把商标用起来、并且留下证据。 一、为什么会有「撤三」这项制度商标的价值来自使用。注册而不使用,等于把标识占在手里却不投入市场,既占用公共资源,也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因此法律设置了清理机制:《商标法》(2019 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要旨):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以官方文本为准。 二、什么算「使用」答案写在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理解这一条有两个关键。第一,核心是「识别来源」——让相关公众能把商品与你联系起来;仅有内部文件中的标识、仅有设计稿,通常难以认定为使用。第二,使用必须发生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在未核定的类别上使用,救不了被核定类别的商标。 提示:连续三年的起算,一般以撤销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前三年为观察期(要旨,以官方文本与审查标准为准)。这意味着「最近三年没用」比「历史上用过」更致命。 三、哪些材料能证明使用
证据的要诀是「三对应」:时间落在观察期内、主体是商标权人或其许可方、标识与核定商标及核定商品相对应。缺一环,证据的说服力就会大打折扣。 四、另一端:不使用抗辩与赔偿撤三之外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规则。《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要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不能证明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官方文本为准。 换句话说,商标不仅要注册,还要用起来——否则即便赢了侵权认定,赔偿请求也可能落空。 五、企业应对撤三的步骤
平台提示撤三案件的证据认定与审查尺度存在个案差异;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结果;具体事务请结合材料正式咨询。 延伸阅读:实务文章列表 | 常见问答列表 | 重庆知识产权网首页。 本文由李章虎律师团队(执业 10 年以上)整理审校,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 相关关键词:#重庆知识产权网# #商标撤三应对# #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使用证据#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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