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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景:同款商品用了相似标识,是巧合还是侵权?|重庆知识产权网

2026-10-10 09:4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 评论: 0|原作者: 李章虎律师团队|来自: 重庆知识产权网

摘要: 某公司在功能与渠道相近的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较为接近的标识。本文按《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与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说明「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近似与混淆」「抗辩与赔偿」的判断顺序与举证要点。
案例情景:同款商品用了相似标识,是巧合还是侵权?|重庆知识产权网

两个标志长得像,是巧合还是侵权?下面这个脱敏情景,正好说明「近似—类似—混淆」这条判断链该怎么走。

一、情景还原

甲公司在某类日用品上注册并使用了一件文字与图形组合商标,经过多年经营,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乙公司随后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的商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商标在文字构成与整体外观上较为接近的标识,并将其用于产品包装与线上店铺推广。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构成侵权,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乙公司则辩称两者并不相同、商品也不完全一样,且自己并不知晓甲公司商标,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就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责任范围产生争议。

二、处理思路:分三步判断

第一步,判断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依《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交易文书,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乙公司在包装与店铺推广中使用该标识,通常落入这一范围。

第二步,判断是否落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该条规定的典型情形包括: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判断时通常从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以及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等方面综合考量(以下为要旨归纳,具体以官方文本与在先案例为准)。「不完全一样」并不能当然排除侵权。

第三步,看抗辩与责任承担。若被控方能证明属于描述性、说明性的正当使用,或者符合先用权、合法来源抗辩等情形,责任承担会有所不同。其中《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依第六十三条确定,包括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以及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等层次(要旨),并高度依赖在案证据。

平台提示是否构成近似、是否容易混淆,需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认定,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存在差异;本情景为脱敏改编,不指向任何真实案件与真实主体,不对结果作判断,具体以官方文本与生效裁判为准。

三、给双方的提示

对权利人:固定侵权证据(商品实物、包装、页面与销售数据、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并准备商标知名度与实际混淆线索等材料,让「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有据可依。对经营者:上架前核查标识的来源与授权,避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停止使用并沟通。对渠道与经销商:保留进货合同、发票与供货方信息,合法来源抗辩需要证据支撑,「不知情」不能仅凭口说成立。


延伸阅读:实务文章列表 | 常见问答列表 | 重庆知识产权网首页。

本文由李章虎律师团队(执业 10 年以上)整理审校,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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