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认定: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重庆知识产权网
「他在同类商品上用了和我差不多的商标,算不算侵权?」这是商标权利人最常问的问题之一。判断并不只看两个标志像不像,还要看商品是否类似、是否容易造成混淆,以及被控侵权人能否提出抗辩。本文把这条判断链拆开讲清楚。 一、先看法律怎么定义「侵权」《商标法》(2019 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与日常纠纷最相关的两类是: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可见判断的核心,是「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三个层次的组合。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商标的使用」也要先界定《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先要看被控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如果只是描述性、说明性的使用,并未发挥识别来源的功能,通常不落入侵权范围。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三、近似与混淆怎么判断实务中通常从几个维度综合判断(以下为要旨归纳,具体以官方文本与在先案例为准):一是标志本身的近似程度,包括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与图形的构图、颜色、整体外观;二是商品的类似程度,参考区分表并结合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与消费对象;三是相关公众的注意力程度,以及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近似而不足以混淆的,未必构成侵权;不近似但足以造成混淆的,也可能落入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范围。 提示:把「像不像」与「会不会混淆」分开看,是判断的关键。权利人举证时,除两个标志的对比外,还应提供商标知名度、实际混淆线索等材料,帮助判断混淆可能性。 四、被控侵权方的常见抗辩并非所有使用都构成侵权,常见的抗辩包括:一是正当使用,例如善意使用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二是先用权,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已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三是合法来源抗辩。《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数额怎么算《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要旨):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两者都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上述数额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需要说明的是,赔偿数额高度依赖在案证据,不同案件的认定尺度存在差异;本文不对任何个案的赔偿数额作预测,具体以官方文本与生效裁判为准。 六、给权利人与经营者的提示
商标侵权的判断,是一道需要分步骤完成的题:先界定使用,再看近似与类似,再落到混淆,最后看抗辩与赔偿。把每一步的证据准备好,结论才有依据。 延伸阅读:实务文章列表 | 常见问答列表 | 重庆知识产权网首页。 本文由李章虎律师团队(执业 10 年以上)整理审校,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 相关关键词:#重庆知识产权网# #商标侵权认定# #近似商标判断# #混淆可能性# #商标维权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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