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怎么算:从实际损失到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重庆知识产权网
图片、字体、文章被擅自使用,是中小企业与自媒体最常遇到的著作权纠纷。真正让人头疼的往往不是「有没有侵权」,而是「该赔多少」。本文按《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赔偿规则,把这件事拆成可以举证的步骤。 一、赔偿的三条顺位《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为赔偿确定了顺位:第一顺位是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第二顺位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第三顺位是实际损失、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都难以计算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即通常所说的法定赔偿。 这条顺位很关键:法定赔偿不是首选,而是兜底。不少维权方一上来就主张法定赔偿顶格,却忽略了先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或许可费标准,反而放弃了更有说服力的计算口径。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二、惩罚性赔偿:故意且情节严重第五十四条还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适用它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情节严重。因此主张惩罚性赔偿时,举证重点在于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例如收到通知后仍继续使用、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传播范围、影响后果)。 三、合理开支要单独主张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意味着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维权成本,在符合合理性与必要性时,可以一并主张。实务中,这些费用需要有合同、发票与支出去向相互对应的证据,泛泛主张往往难以获得全额支持。 四、举证妨碍:不提供账簿的后果第五十四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侵权人对相关账簿、资料等主要由其掌握的证据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这条规则对权利人是利好——当侵权获利数据掌握在对方手里时,权利人只要完成初步举证,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就可能由侵权人承担。 平台提示赔偿数额的认定高度依赖在案证据,不同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亦存在差异;本文为要旨归纳,不对任何个案作预测,具体以官方文本与生效裁判为准。 五、维权时该固定哪些证据
六、给企业的提示对权利人:先想清楚要用哪一条顺位来计算,再围绕它组织证据,往往比笼统主张一个数字更能得到支持。对使用者:使用前核实来源与授权,收到通知后及时停止并沟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降低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风险。对双方:把授权范围与费用写进合同,是纠纷最少的一种做法。 延伸阅读:实务文章列表 | 常见问答列表 | 门户首页。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事务请结合材料正式咨询。 延伸阅读:实务文章列表 | 常见问答列表 | 重庆知识产权网首页。 本文由李章虎律师团队(执业 10 年以上)整理审校,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 相关关键词:#重庆知识产权网# #著作权侵权赔偿# #法定赔偿标准# #惩罚性赔偿适用# #维权合理开支# |
渝公网安备110000000019号 | 经营许可证(渝)字第659号
Copyright 2010-2013 dcfalv.com © 重庆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著作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