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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情景:只改了三个零件的形状,为什么还是被认定落入对方的专利保护范围?|重庆知识产权网

2026-10-7 10:4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 评论: 0|原作者: 李章虎律师团队|来自: 重庆知识产权网

摘要: 乙公司为规避某实用新型专利,改动了三个零件的形状与尺寸,但连接方式、受力原理与功能未变。本文按《专利法》第六十四条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七条,说明保护范围的确定与全面覆盖、等同两条判定规则。
案例情景:只改了三个零件的形状,为什么还是被认定落入对方的专利保护范围?|重庆知识产权网

把产品改得和专利图不太一样,是很多企业规避专利风险的直觉做法。但专利侵权的判定不看外形,而看技术特征。下面这个脱敏情景,是一个典型的「以为改了、其实没改到点上」的例子。

一、情景还原

甲公司拥有一件关于某类机械连接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了若干技术特征。乙公司生产同类产品,为避免侵权,在结构上做了调整:把三个零件的形状改动了一部分,尺寸也有变化,但连接方式、受力原理与整体功能与甲公司专利方案一致。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产品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向乙公司发出警告函;乙公司则认为自己的产品在零件形状上与专利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侵权。双方各执一词。

二、处理思路:先拆特征,再谈差异

第一步,确定保护范围。依《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分析的起点是甲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而不是产品照片或宣传图。

第二步,逐项比对。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需要审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技术方案包含与之相同或者等同的全部技术特征,才落入保护范围;缺少一项,或者有一项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不落入。把权利要求拆成若干技术特征后逐项对照,才能回答到底改没改到点上。

第三步,判断差异的性质。这里的关键是等同规则: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属于等同特征。零件形状与尺寸的变化,如果并未改变技术手段、功能与效果,通常难以被认定为实质差异;反之,若改型带来了新的技术路径或意料之外的效果,则更可能被认定为不同。

平台提示技术特征的划分方式、等同的认定尺度以及是否存在禁止反悔等限制,都会影响结论,个案差异很大;本情景为要旨归纳,不对结果作判断,具体以官方文本、司法解释与在案证据为准。

三、给双方的提示

对权利人:发出警告函之前,先把比对表做扎实,明确哪几项技术特征相同、哪几项构成等同,比笼统主张整体相同更容易被对方认真对待;同时注意专利本身的稳定性,必要时先做专利权评价报告。

对被警告方:不要以外观不同作为唯一抗辩理由,应当尽快取得对方权利要求书,逐项比对并形成书面意见;若确有差异,重点论证差异在手段、功能、效果上的实质不同;若差异不成立,则应评估规避设计、无效宣告或者许可谈判等路径。研发与改型过程中的图纸、记录、样机,都要及时留痕。

对企业的研发与产品部门:把专利检索和侵权风险评估放进立项流程,而不是等到收到警告函才开始。改型前先看清权利要求,比改完再解释便宜得多。

延伸阅读:常见问答列表 | 实务文章列表 | 门户首页。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事务请结合材料正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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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李章虎律师团队(执业 10 年以上)整理审校,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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