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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结构和竞争对手的专利看着不一样,为什么还可能构成侵权?|重庆知识产权网

2026-10-7 10:4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 评论: 0|原作者: 李章虎律师团队|来自: 重庆知识产权网

摘要: 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判定侵权要审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以等同规则补充。外观或整体感觉不同,并不当然意味着不落入保护范围。
产品结构和竞争对手的专利看着不一样,为什么还可能构成侵权?|重庆知识产权网

「我们的产品和专利图看起来完全不一样,怎么还会被投诉侵权?」这是不少企业在收到专利侵权警告后最直接的疑问。关键在于: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是看产品长什么样,而是看它是否实现了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

依《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而保护范围如何确定,依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也就是说,判断侵权不是拿两个产品做外观比对,而是把被诉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逐项对照。全面覆盖是基本规则:被诉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才落入保护范围;只要缺少其中一项,或者有一项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就不落入(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法释〔2009〕21 号)。而等同指的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

平台提示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等同的认定尺度以及是否存在禁止反悔等限制,个案差异较大;本文为要旨归纳,具体以官方文本、司法解释与在案证据为准。

所以外观不同并不能作为安全判断。正确的做法是:先取得对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把每一项技术特征拆出来,与自己产品的对应特征逐项对照,再评估是否存在相同或等同。若确有差异,重点说明差异体现在技术手段、功能与效果上的实质不同,而不是简单的形状或尺寸调整。

延伸阅读:实务文章列表 | 常见问答列表 | 门户首页。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事务请结合材料正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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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李章虎律师团队(执业 10 年以上)整理审校,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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