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范围怎么定:权利要求、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判定|重庆知识产权网
专利制度给予权利人的是一种技术方案的独占,而不是外观的独占。因此判断是否侵权,从来不从产品的形状或整体感觉开始,而是从权利要求书开始。实践中大量争议的根源,在于双方对「保护范围到哪里为止」理解不同。本文按法条与司法解释的框架,把这件事拆成可操作的步骤。 一、为什么不看「像不像」《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则另有一套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的规则。这条规定决定了实务中的基本动作——先把权利要求拆成一项项技术特征,再把被诉技术方案与之逐项比对,而不是把两台设备并排放在一起比「像不像」。 与之配套的是《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条规定划定了「实施」的边界,具体到某一产品是否越界,仍要回到权利要求的比对。 二、权利要求是怎么写出来的要理解保护范围,还要回到权利要求本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其中一款明确: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这意味着权利要求既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又要自身清楚、边界明确。对权利人而言,权利要求写得过窄容易被规避,写得过宽则可能因缺乏说明书支持而在无效程序中受到挑战。对企业而言,读懂对方权利要求的撰写逻辑,等于读懂了对方的防线在哪里、缺口在哪里。 三、全面覆盖:一项都不能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 号)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全面覆盖原则,它有两个方向的意义。一方面,多出技术特征不构成抗辩——你的产品在对方方案之上增加部件或功能,只要覆盖了全部技术特征,仍可能落入保护范围;另一方面,缺少任何一个技术特征,原则上就不落入,这也是改型设计思路的来源。 平台提示权利要求的解释需要结合说明书与附图、审查档案进行,可能涉及功能性特征的界定、方法特征对产品的限定等复杂问题;本文为要旨归纳,不对任何个案作判断,具体以官方文本、司法解释与在案证据为准。 四、等同:差异不等于规避如果差异只是换汤不换药,全面覆盖原则会被轻易绕过,专利保护就会落空。为此司法实践通过等同特征加以补充: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属于等同特征。 把这三个基本相同拆开看,就能理解为什么改动形状、调整尺寸、变换顺序往往不构成有效规避:如果手段、功能、效果三项都实质相同,仅外形或参数上的调整,通常仍会落入等同的范围。反过来,若改型找到了新的技术路径、解决了不同的问题、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实质不同。 五、企业该怎么做
专利侵权判断的核心不是像不像,而是是不是同一个技术方案。把权利要求看清、把技术特征拆开,结论往往比直觉可靠得多。 延伸阅读:实务文章列表 | 常见问答列表 | 门户首页。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与实务经验总结,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具体事务请结合材料正式咨询。 延伸阅读:实务文章列表 | 常见问答列表 | 重庆知识产权网首页。 本文由李章虎律师团队(执业 10 年以上)整理审校,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 相关关键词:#重庆知识产权网# #权利要求书解释# #全面覆盖原则# #等同特征认定# #专利侵权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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