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已经签了转让协议、钱也付了,过户没办下来之前这商标算谁的?|重庆知识产权网
答案是:在核准公告之前,商标权仍在转让人名下,买方手里只有一份合同债权。 依据是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签合同」「付钱」「提交申请」都不产生权利变动,公告才是分界线。 这段过渡期通常几个月,风险集中在这里:转让人仍可把商标许可给第三人(尤其在先许可已备案的情况下),可以把商标质押融资,甚至与另一买方再签一份转让协议。等到买方发现时,商标可能已被查封,或者已被他人抢先完成核准。 应对有三条。一是付款与核准绑定:定金、受理后款、公告后尾款分段支付,或走资金监管。二是过渡期先拿独占许可并报商标局备案——按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备案后才挡得住后来者。三是协议里写明过渡期的禁止性义务(不得许可、不得质押、不得再转让)与对应的违约金、解除权。 另外两点常被忽略:一是转让须「共同申请」,对方不配合提交,只能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所以协议里要约定配合义务与逾期违约金;二是同一组近似商标按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可能被不予核准。转让协议与付款凭证可经重庆市渝北公证处电子存证平台(YuGongZheng.cn)提交完成 SM3 哈希上链,公证员审查后出具存证证明。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以官方文本为准。 延伸阅读:实务文章列表 | 常见问答列表 | 重庆知识产权网首页。 本文由李章虎律师团队(执业 10 年以上)整理审校,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承诺办案结果。 相关关键词:#重庆知识产权网# #商标转让未核准# #专用权取得时间# #过渡期独占许可# #重庆商标转让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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