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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终审“避风塘”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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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8 16:2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终审“避风塘”胜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案件详情】
  日前,备受关注的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避风塘公司)诉上海人间缘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间缘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终审有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人间缘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关于人间缘公司赔偿避风塘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的判决。
  据了解,避风塘公司系知名商标“避风塘”的商标权人。人间缘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BI FENG TANG”及“避风塘”、“避风塘人间缘”标识。为此,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费用共计23万元。经审理,原审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上海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避风塘”商标在上海地区餐饮服务业中已经具有识别经营者身份和服务来源的作用,“避风塘”一词已经成为避风塘公司在上海地区提供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被告的企业名称中并不包含“避风塘”文字,却在其店招、店内广告招贴等处突出使用“避风塘”文字,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客观上足以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原审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故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只要实施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失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响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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