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97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人大代表吕忠梅建议严厉打击互联网不正当竞争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3-18 16:10: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在北京召开,来自社会各界的人大代表纷纷建言献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程度和重要性的加强,此次两会关于互联网的建议明显增加。人大代表之一,湖北省政协副主席、农工党中央委员、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就提议,对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行为予以重罚。  吕忠梅指出:“近年来,互联网产业中的部分恶意产商为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变着花样在行业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诋毁和打击其他企业的同时推广自己的产品与服务,目前的案件中已涉及客户端软件、搜索服务、安全软件、用户信息保护、商誉诋毁等各互联网产业的各个领域。这使得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遭到严重破坏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道德屡遭践踏,守法企业通过持续创新推动产业发展的积极性遭到打击,中国网民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威胁和侵害。”
  在名为《关于加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建议》的建议中,吕忠梅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文滞后,不足以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使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993年,当时的立法背景使其无法预测到后续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缺乏专门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条款。而且从颁布至今,《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进行过修订,缺乏其他法律新近修订所增加的、解决新型法律问题的相关规定,例如行为保全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提高法律责任等。
  条文的滞后使得国内少数企业“非常积极”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能以极低地违法成本获得极高的受益。而在相关法规更健全的国家,以雅虎和Facebook所涉及的垃圾邮件案件为例,美国法院根据《反垃圾邮件法》等法律分别判决行为人支付6.1亿美元(雅虎,2011年)、8.73亿美元(Facebook,2009年),7.11亿美元(Facebook,2009年)的惩罚性赔偿,从而保障了美国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
  对此,吕忠梅建议,增加网络不正当竞争规制专章,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制度,将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中得到行业普遍认可的规则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在《反不正竞争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打击因违法成本过低而引起的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建议单独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
  此外,吕忠梅还提交了《关于加强互联网产品应用完善公共服务的若干建议》和《关于优化我国网络身份信息管理的顶层设计推动公民更好地享受信息社会福利的建议》。她建议政府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搜索引擎等既有的、成熟的、免费的互联网产品开展公共服务,拓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渠道,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降低行政成本。
  关于网络身份信息管理的建议中,吕忠梅认为在网络空间可信任程度较低的现实情况下,非常有必要加强我国网络身份信息管理的安全系统建设,强化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和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制定以尊重公民身份权利为基础的网络身份信息管理制度。
  吕忠梅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和武汉大学法学院,曾任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2008年调任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长期从事环境资源法基础理论的教学与理论研究工作,此次“两会”也提出环境立法的相关法律议案,建议完善针对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制度和体系。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联络电话:023-86804343

渝公网安备110000000019号 | 经营许可证(渝)字第659号

Copyright 2010-2013 dcfalv.com © 重庆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著作权声明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