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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电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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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7 11:22: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今年上半年,吉他效果器领域的一场官司引起了吉他发烧友的广泛关注。在吉他手眼中价格不菲的“BOSS”单块效果器,出现了新的竞争对手。德国百灵达(EHRINGGER)一口气推出25个踏板效果器,包括失真、过载、延迟、混响、颤音、镶边等效果,价格只定在19.99美元到24.99美元之间,而“BOSS”的同型号产品为60美元至80美元。两家的产品在外观上非常相似。为此,“BOSS”品牌的生产厂家,日本的罗兰(ROLAND)公司决定对百灵达提起诉讼,以维护“BOSS”系列产品的权益。
  这本是一场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作为核心技术的电路图是罗兰公司保护的关键。然而,事态的发展却让人大跌眼镜,在罗兰公司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之后,他们却不得不接受诉讼部分失败的结果。由于电路图的侵权难以单纯从技术角度确定,罗兰公司最后只能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使百灵达败诉。于是,百灵达将几乎乱真的外观稍做修改,把直线的底边修改成圆弧形,就巧妙过关。

  侵权界定遭遇尴尬

  对于域外的这一场侵权案,有网友评论——“罗兰不是没有告赢吗?这说明百灵达的产品并非仿造。”这揭示出法律在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上的尴尬。用国内效果器生产厂家魔音音响器材公司合伙人范经理的话说:“效果器电路图设计的保护力度不够”。

  有行家指出,罗兰公司没有全面胜诉可以理解,效果器很难从电路技术或者专利上说清楚到底怎样才算侵权。“比如一个电路版,人家设计是三层,你修改为两层就很难说谁侵了谁的权。”

  我国2001年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则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因此,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件中,对是否侵权作一个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从技术上清楚界定的结论,是非常困难的。用行家的话说,只要是一个懂得效果器电路最基本技巧的人,都知道怎样有效地规避侵权的风险。也难怪早期瑞典的Propellerheads公司完全照着罗兰公司的TB-303的声音和外型仿制时,罗兰公司大度地“原谅”了他们的行为,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但是这一次,百灵达的低价刺激了罗兰公司,但诉讼的结果却是让更多人知道了百灵达效果器的物美价廉,这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急需提高

  上述案例带来的负面效果是,更多企业倾向于不选择法律保护。对此,比洋效果器研发公司负责人表示:“我们也希望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的劳动。毕竟,研发一款不同音色的效果器,投入的精力和金钱是巨大的,而模仿者完全可以节约这笔费用。但是,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结果看,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相比国外著名的企业,国内的效果器等音乐器材的生产厂家与其在资金和名气上的差距,短期内难以逾越,只能在效果器的音色或者说技术上寻求突破,以个性化的特点吸引购买者。换句话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尤为重要。可事实上,国内效果器生产厂家申请此类设计保护的却很少。

  魔音公司的负责人表示:“技术创新是我们生存的关键,申请集成布图设计保护也是当务之急。但被动的是,一旦权利被侵犯,诉讼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魔音公司的技术人员一再强调,由于效果器的特殊性,必须是既懂音乐也懂技术的行家才能设计出高质量的产品。同时,与DVD等成熟产品有明确的质量标准不同,只有数字类效果器涉及技术标准,这就为仿造带来便利。而申请布图设计保护的费用不低,因此被仿造的可能性很大。在投入和产出上的不平衡,也是国内企业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不多的原因。有意思的是,在记者的采访中,几乎所有的被采访者都巧妙地回避了模仿和被模仿这一每个企业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申请上,也存在一定难度。相关专家指出,由于集成电路产业中用来衡量技术发展水平的标准——集成度,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标准有不协调之处,因此集成度高的电路产品未必就具有专利法上的创造性。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截至200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682件,登记公告并发出证书571件。有关专家认为,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方面,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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