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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知识产权发展沙龙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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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7 10:58: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重庆知识产权发展沙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沙龙的名称:重庆知识产权发展沙龙,以下简称沙龙。
第二条  沙龙的宗旨:探讨知识产权问题、交流知识产权信息、分享知识产权经验。
第三条  沙龙的使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凝聚知识产权相关专业人士,开放、友好、务实地开展各项活动,促进知识产权领域的探索交流和经验共享,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的持续进步。
第四条 沙龙的运行原则:
1)独立性:为非盈利、非官方的自发活动,不隶属于特定部门或利益团体;
2)开放性:政、产、学、研专业人士开放式参与、开放式交流;
3)公益性:不为任何商业合作或商业盈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相应服务。
沙龙特设举报机制,对通过沙龙进行市场推广、项目公关等商业盈利行为,任何沙龙成员可以向沙龙管理机构进行举报。经核实后,沙龙管理机构有权取消该商业行为实施者的成员资格。
第二章   内容和活动形式
第五条 沙龙的交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国内外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
2)国家部委、地方政府知识产权政策;
3)国内外知识产权热点案例和争端处理;
4)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现状及发展;
5)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现状及发展;
6)高新技术行业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
7)知识产权从业心得和经验;
8)其他被成员认可的主题内容。
第六条  沙龙的活动形式包括定期沙龙、临时沙龙和其他非正式活动。
1)定期沙龙:原则上每2周举办一次,时间可安排在双休日。一般由沙龙委员会事先拟定特定主题,经10人以上沙龙成员认可的情况下举行。采取专题演讲和专题讨论相结合的形式。专题演讲由沙龙成员或沙龙特邀嘉宾提供;
2)临时沙龙:任一沙龙成员可倡议召开临时沙龙,由倡议者事先拟定主题、时间、地点,经10人以上沙龙成员认可的情况下举行。采取专题演讲和专题讨论相结合的形式。专题演讲由沙龙成员或沙龙特邀嘉宾提供。
    部分沙龙成员自行安排的聚会或非主题性活动,不属于沙龙名义下的正式活动。
第七条  每期沙龙举办5天前,由沙龙委员会通过邮件、网页、短信等方式向所有沙龙成员发出正式通知,通知内容应包含主题内容、时间、地点、所需费用等。
第三章  成员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沙龙成员: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在本专职领域有一定知识经验积累的个人,自愿加入
沙龙,经向沙龙委员会成员报名,报沙龙委员会备案,即可成为成员。
第九条   沙龙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和组织沙龙各项活动的权利;
2)担任主讲人和各项工作负责人的权利;
3)发展新成员,担任介绍人的权利;
4)获得各种资料、通讯录的权利;
5)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6)参加和退出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沙龙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沙龙章程;
2)积极参加沙龙活动;
3)承担沙龙委派的服务工作或担任沙龙主讲人;
4)遵守成员管理制度,积极发展沙龙成员;
5)维护沙龙声誉或其他成员权益;
6)维护沙龙成员信息和沙龙的交流成果;
7)承担个人应缴纳的会费及相关活动费用。(暂时免费开放)
第十一条  沙龙成员大会是沙龙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1)制定、修改沙龙章程;
2)选举和罢免沙龙委员会成员;
3)审议沙龙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沙龙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5)通过沙龙的重要决议;
6)决定沙龙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7)其他必要的事项。
沙龙成员大会须有1/2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沙龙成员大会每1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沙龙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沙龙委员会是沙龙的日常管理机构,由联合主席、宣传委员、生活委员共7人组成,负责沙龙的运行维护工作,委员会议事产生的工作决议需由半数以上沙龙成员通过。沙龙委员会的具体设置如下:
1)联合主席5名:原则上包含1名沙龙支持单位的负责人、2名沙龙的主要发起人或骨干成员,经半数以上的沙龙成员表决通过。负责沙龙的组织管理、运行规划、外部联络等事项;
2)宣传委员1名:负责公共宣传、形象推广、部门联络等事宜。宣传委员由联合主席提名,经半数以上的沙龙成员表决通过。
3)学术委员1名:负责内容策划、主题研究、成果汇总等事宜。学术委员由联合主席提名,经半数以上的沙龙成员表决通过。
沙龙委员会以上成员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沙龙委员会另设干事若干名,配合沙龙活动的宣传、组织等事宜。
第十三条 沙龙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执行沙龙成员大会的决议;
2)对沙龙的相关活动进行具体领导;
3)决定沙龙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4)筹备召开沙龙成员大会;
5)向沙龙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提出下届沙龙委员会的候选人;
7)制定沙龙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8)决定沙龙的一般变更;
9)其他必要的职责。
沙龙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沙龙委员会4/5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轮值主席:每期沙龙拟定1名轮值主席,原则上由委员会提名或由倡议者担任。负责当期沙龙的主题规划、主题倡议、活动主持等事项;
第十三条 顾问委员会:为了推进沙龙工作,扩大沙龙影响,沙龙将邀请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或资深专业人士担任高级顾问,为沙龙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四条 特邀嘉宾:受沙龙邀请对主题内容作主要讲话的非成员嘉宾,或受沙龙邀请的参加活动的其他行业人员。
第四章  沙龙提供的服务
第十五条 沙龙向所有成员及相关部门提供以下服务:
1)为沙龙活动提供相关的通知、公示、纪要等相关信息服务;
2)为沙龙活动必要的场地以及所需设备等服务;
3)为沙龙成员提供网络交流服务;
4)为沙龙成员的智力成果提供发表、出版等服务;
5)为知识产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沙龙智力成果、工作建议等服务;
6)为沙龙提供社会宣传、集体和个人推介的服务;
7)其他由沙龙委员会指定的服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沙龙经费来源包括成员会费及政府资助,不接受其他任何有倾向性的赞助或捐赠。
第十七条 沙龙经费用于沙龙活动的日常支出,由沙龙支持单位协助联合主席统一管理,帐务定期公开,每期活动后向沙龙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五章 章程的修订及沙龙终止
第十八条 沙龙章程的修改,由沙龙委员会议事通过后报全体成员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沙龙成员决议通过。
第十九条 沙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超过三分之二的沙龙成员决议解散的;
2)沙龙发生分立、合并的;
3)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属沙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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