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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场涉及商标案的几个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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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6 17:50: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针对贵司提出的关于“厂商商标”的四个问题,现回复如下:
    在使用商标合法性审定方面是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问题一:“仅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通知书”?
答: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也不影响商标权人可以起诉维权。
问题二:没有商标注册证,也没有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答:
1、在我国,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是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其他人使用相同未注册商标,也不受影响;
2、在商户本身没有相应商标权或被许可的情况下,如果擅自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肯定会涉嫌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利。
问题三: 没有取得商标使用的有效授权”?
答:如果商户经营的柜台品牌是注册商标,商场应要求其提供商标持有人的该地区的许可授权资料,否则即是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涉嫌侵权。
问题四:已取得商标授权书的授权期限不能完全覆盖我司的租赁合同/专柜合同期限”?
答:商标被许可人如果想合法使用商标,需要取得商标许可人的许可,以及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比如被许可区域、被许可商品、被许可期限等。
    因此,如果租赁合同/专柜合同期限未到期,而商标被许可期限到期,则被许可人不能再依据原商标许可合同继续使用商标,否则已经侵权。若不想侵权则应向商标权利人续签合同。
二、关于商场、超市等主体规避法律风险的措施建议
    根据法院判决案例,判定商场、超市等主体不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条件:
1、商场等主体可以证明只是提供场地,而非直接销售者;
2、商场等主体出具《租赁合同》、《市场经营管理协议》、《商户规范经营责任书》等文件证明自身已经尽到“注意义务”。
    对商场等主体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才能不认定不具有“主观过错”进一步明确规定。分析大量案例的基础上,有几个要点可以注意:
1、在进入商场等主体经营范围内对商户的审查义务,包括经营主体资格以及其有无知识产权被授权的许可证或许可合同等;另外与自然人达成入场协议时,应该告诉自然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不允许的,并提示后果。
2、在管理市场时应定期巡查,如果有侵犯商标权的商户,应该立即阻止。
3、若发现其经营范围已有侵权现象,应当及时制止,避免权利人的权利被进一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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