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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2-6-26 17:24: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律 师 函

致:女士:
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女士的委托,就您涉嫌侵犯女士作品【著作权】知识产权一案指派本律师处理相关事宜。本律师根据调查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特致函如下:
据委托人女士叙述以及证据反映:
2015年9月,经**市卫生计生委批准资助医学科研项目:“危重患者安全**研究”,该项目由女士等人作为项目实施人。在研究本项目过程中,2016年1月初,女士创作完成《国**急诊患者院内转运中的应用》一文,并通过个人电子邮件分别投稿到《中华护理杂志》、《中华急诊杂志》、《中华危重病急救医学》、《重庆医科大学学报》、《重庆医学》。
除投稿到以上杂志外,在2017年5月27日又投稿到《中国护理管理》,女士在与该杂志编辑人员沟通稿件时发现,刘兰兰女士在2016年12月25日也投稿基本相同标题和内容的文章到该杂志,且已经抢先提前发表,即2017年第5期《中国护理管理》第645-649页的《英国国家早期预警评分在我院急诊患者转运前风险评估中的应用研究》一文(以下简称:涉嫌侵权文章),刘**作为第一作者,作为通讯作者。
经比对,涉嫌侵权文章与女士的原始作品《国**急诊患者院内转运中的应用》一文在文章标题、内容、排版结构、文字表达、表格图表设计等方面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女士发现自身著作权遭受侵害后曾主动与您以及刘**联系,电话通话与短信中均承认该侵权文章是通过不法中介以5000元价格购买所得,而非原创。该内容有短信截屏、电话录音等证据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您在未经女士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涉嫌抄袭他人文字作品并署名、抢先发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构成对女士著作权的严重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经委托人女士要求,本律师特函告您如下内容:
要求刘兰兰女士于收函后3日内撤销涉嫌侵权文章,并向书面赔礼道歉,以及协商支付经济补偿。
若您未按照以上函告内容履行,则女士将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为避免不必要的诉累以及时间、精力、经济成本,希望您审慎思考并妥善处理此纠纷。

此致

**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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